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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珍希列國-官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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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ion: 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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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珍希列國-官方公告

## 官方公告:

#### 【珍希列國總政府 公告第???號】

**關於珍希列國與犬句保護國正式終止一切關係之公告**

茲公告：

鑑於犬句保護國長期以來對珍希列國行使壓迫性控制與政治干預，嚴重侵害本國主權、民主制度及人民福祉，經珍希列國總政府與國會多次審議，並獲全體三大政府一致同意，特此宣布：

自中華民國114年4月13日起，**珍希列國正式與犬句保護國終止一切官方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全面中止與犬句保護國之外交、經濟、軍事與人員往來。

二、法律相關條文正式與犬句切割。 我國法律不適用於 犬句保護國，犬句保護國法律不適用於 珍希列國。

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珍希列國總政府

中華民國114年4月13日

#### 【珍希列國總政府 公告第002號】

**珍犬和平條約公告:**

**\*前言\***

鑑於珍希列國與犬句國長期存在政治對立，為終止敵對狀態，維護珍犬兩國永久和平，雙方本著平等、互信與合作原則，經充分協商後，同意締結本和平條約。

**第一條：結束敵對行為**

雙方自本條約簽署日起，立即停止一切敵對行為。

**第二條：邊境與控制線安排**

珍希列國保留對犬句全境之主權立場，此項安排不構成對犬句政權或其控制行為之承認。

**第三條：人道安排與民生保障**

珍希列國將不透過任何形式承認犬句當局正當性。

**第四條：溝通機制**

設立「珍希列國珍犬和平協調部」，供雙方就邊境狀況、突發事件、人道協調進行聯繫。

**第五條：性質**

此條約傭有國際效力，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珍希列國對犬句政權、疆域或行為之承認。

**第六條：效力與續期**

本條約自簽署日起立即生效，簽訂後將不會自行終止。

若有國家提出終止或變更條約內容，將需要雙方同意並且以書面上進行更動與終止協議條約等。

**第七條 :領土分割最終決定**

犬句同意將珍希列國犬句鎮旁的區域 歸回珍希列國。

並且犬句在該地區不無任何實質上的直接關係。

該犬句無權在此地區實施任何法律及行動等......

條約簽訂後犬句無權再提出

國家領土爭議案。

**簽署人：**

珍希列國代表

總統：anping

木柵政權首長：Jxr7791

犬句地區實際控制當局代表

代表：Tony20160128

#### 【珍希列國總政府 公告第003號】

**珍希列國體制轉型公告:**

**\*前言\***

我國近期與許多國家進行合併，在考量當地人民的治理方式以及最大的包容性。 設立特別行政區域政府。

**第一條：設立特別行政區域**

鑑於新併入之各領土、文化體系、法制架構及治理模式具高度差異性，為確保行政運作順暢，本國正式設立多個 **「特別行政區域」**。

各特別行政區域具 **準獨立政府性質**，得依其原有政治制度、文化傳統與行政需求，自行制定區域法規及實施地方自治。

中央將依相關法律提供指導、協調及必要協助，以維持全國治理架構之統一性與穩定性。

**第二條：國家體制正式自半總統制 轉型為 聯邦體制**

因應特別行政區域的成立及各區自治權提高，半總統制已無法完全涵蓋合併後的治理需求，自今日起:

珍希列國正式從半總統制，改為:聯邦體制。

**`國號將從原本:`珍希列國 `改為:` 珍希聯邦列國** **`簡稱為:`** **珍希列國**

**第三條：傭有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域統計**

**-傭有自治權-**

[珍希列國-木柵特別行政區](https://chunghwamc.com/wiki/珍希列國-木柵特別行政區域)

[珍希列國-靈妙特別行政區](https://chunghwamc.com/wiki/珍希列國-靈妙特別行政區)

珍希列國-均莉雅特別行政區

**-傭有自治權 暫由中央政府治理-**

[珍希列國-犬句特別行政區](https://chunghwamc.com/wiki/珍希列國-犬句特別行政區域)

[珍希列國-熊彩特別行政區](https://chunghwamc.com/wiki/珍希列國-熊彩特別行政區域)

**-未傭有自治權 由中央政府治理-**

珍希列國-紅土大陸區

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珍希列國總政府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