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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直轄市"
source: https://chunghwamc.com/wiki/%E7%9B%B4%E8%BD%84%E5%B8%82
revision: 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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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

**直轄市**是許多單一制國家的一級行政區之一，多設置於大城市地區。此名稱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越南、大韓民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等漢字文化圈的國家和地區採用。其字面上的意義為：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建制的都市。

##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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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格為直轄市往往需要居住的人口較多，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院轄市**，取代此1921年《市自治制》所規定的**特別市**，特別市的地方自治屬性也在此法中被大量削弱，市長此後至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就如同直轄市字面上的含義一樣，這種行政區劃的概念具有中央集權的色彩。 法律正式採用直轄市，始於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

>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直轄市之自治）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1990年代，大韓民國進入全面地方自治時代之後，這一名稱被認為不適當而率先更改行政區劃之用語。韓國於1994年12月修改韓國《地方自治法》並改為**廣域市**；同年，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直轄市自治法》（現由《地方制度法》取代），將直轄市長改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但直轄市的名稱並未更改，而且直轄市在經費及資源的分配上均較其餘省轄縣市而有優勢。中華人民共和國曾在1950年將直轄市市長改採間接選舉（後有間斷）。另外，在非漢字文化圈的國家，那些作為一級行政區的大型都市也常常被翻譯做「直轄市」，以獨立國協國家最為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