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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雙首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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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首長制

**半總統制**，又稱為**雙首長制**，是共和制政體的一種，總統與總理、內閣共享政治權力，後兩者對國家立法機構負責。它與議會制共和政體的不同之處在於它有一個民選的國家元首，與總統制的不同之處在於內閣雖然由總統任命，但對立法機關負責，立法機關可以通過不信任動議迫使內閣辭職。

雖然魏瑪共和國和芬蘭（1919年至2000年間）是早期半總統制的典範；甚至1948年頒布實施之中華民國憲法早已仿效。，但「半總統制」（英語：semi-presidential）一詞於1959年在記者于貝爾·伯夫-梅里的一篇文章中首次被介紹，又由政治學家莫里斯·杜瓦傑在其論著中推廣，他們兩人都有意描述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成立於1958年）。

## 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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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里斯·杜瓦傑對半總統制國家提出三項共同特徵：

1.  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
2.  總統有一些特殊的行政權力；
3.  有一個獨立於總統外，向國會負責的內閣存在。

莫里斯·杜瓦傑對半總統制的最初定義是，總統必須通過選舉產生，擁有重大權力，並且任期固定。當前之定義僅聲明必須選舉國家元首，並且必須由依賴議會信任（參看信任供給）的獨立總理領導行政部門。

羅伯特·艾吉則認為第二項特徵過於抽象而導致難以界定，故將其刪除。

## 子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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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子類型：總理總統制和總統議會制。

### 總理總統制

總理和內閣只對議會負責。 總統可以決定總理和內閣之人選，但只有議會可以批准和通過不信任投票罷免他們。總統總體上權力較大，有權力解散議會，但權力仍受到總理和議會的制衡。使用該類制度之國家/地區有布吉納法索、維德角、東帝汶、法國、立陶宛、馬達加斯加、馬里、蒙古、尼日、波蘭（事實上，根據其憲法是議會制國家）、葡萄牙、羅馬尼亞、聖多美普林西比、斯里蘭卡、烏克蘭（自2014年以來）以及1997年以前的中華民國。

### 總統議會制

總理和內閣對總統和議會雙重負責。總統決定總理和內閣之人選，並不需要獲得議會多數支持（取決於有無保留內閣／閣揆同意權）。總統可以隨時罷免總理或整個內閣，或者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投票罷免他們。這種形式的半總統制更接近於純粹的總統制。使用該類制度之國家／地區有幾內亞比索、莫三比克和俄羅斯；也曾出現於中華民國（1997年後）、烏克蘭（1991年至2014年）、喬治亞（2004年至2013年）、第四和第五共和國時期的韓國以及魏瑪共和國時期的德國。

## 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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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半總統制中，總統和總理有時可能來自不同的政黨。 這就是所謂的「共治」，這個詞是在1980年代這種情況首次出現後起源於法國。 共治可以創造一個有效的制衡系統，也可以創造一段痛苦和緊張的阻撓期，這取決於兩位領導人的態度、他們自己／他們所在政黨的意識形態以及他們支持者的要求。

## 權力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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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和總理之間的權力分配因國家而異。

以法國為例，在共治的情況下，總統負責外交政策和國防政策（這些通常被稱為「les prérogatives présidentielles」，意即「總統特權」），總理負責國內政策和經濟政策。 在這種情況下，總理和總統之間的職責分工並沒有在憲法中明確規定，而是根據由憲法原則發展而來的憲政慣例—總理由總統任命（必須伴隨來自議會多數之同意）和免職。另一方面，當總統和總理代表同一政黨領導內閣時，他們往往會通過總理對所有政策領域實施事實上的控制；但是，由總統決定留給這位總理多少自主權。

在大多情況下，共治是由總統和總理並非同時當選或任期相同的制度所造成。例如，在1981年，法國選舉了社會黨總統和立法機構，並產生了社會黨總理。但是，雖然總統的任期為七年，但國民議會的任期只有五年。在1986年的議會選舉中，當法國人民選出中間偏右的議會時，社會黨總統弗朗索瓦·密特朗被迫與右翼總理雅克·希拉克共治。

然而，2000年法國憲法修正案將法國總統的任期縮短為五年，這大大降低了共治的可能性，因為議會和總統選舉現在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進行。

## 優點和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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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總統制和議會制共和國的要素可以帶來某些有利因素； 然而，它也帶來了缺點，通常與混合權限模式產生的混亂有關。

**優點**

- 總統擁有較多行政權，亦可以解散議會，但仍受到總理領導的內閣和議會制約。
- 議會有權罷免不受歡迎的總理，內閣更替不會影響總統的固定任期，行政可以保持穩定。
- 在大多數半總統制中，官僚機構的重要部分被從總統手中奪走，從而在日常政府運作及其問題與國家元首分開的地方創造了額外的制衡機制。
- 擁有需要贏得議會信任的獨立政府首腦被視為更符合國家的政治和經濟發展。由於政府首腦是從議會中選舉產生的，因此不太可能出現政治僵局，因為議會有權在必要時罷免政府首腦。
- 總統和總理領導的內閣分別代表不同的民意，而總理和內閣由議會授權，但總統通過民意授權可以凌駕同樣代表民意的議會，形成權力制衡。

**缺點**

- 容易形成權力鬥爭，特別是同樣擁有行政權的總統和總理之間，尤其是當總統和總理是屬於不同黨派之間。
- 該系統為總統提供掩護，因為不受歡迎的政策可能會歸咎於負責政府日常運作的總理。
- 它造成了對問責制的混淆，因為對於政策的成功和失敗應該由誰負責並沒有相對清晰的認識。
- 它在立法過程中造成混亂和效率低下，因為信任投票的能力使總理對議會做出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