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法律條文」:修訂間差異

增加 8 位元組 、​ 2024年11月3日 (星期日)
無編輯摘要
行 17: 行 17:


== 權力定義法 ==
== 權力定義法 ==
1: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權力職位為總理


2: 若總理同時為他國最高權力職位,總理職位會被暫停使用,直至放棄任何一方
* 1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權力職位為總理
* 2 若總理同時為他國最高權力職位,總理職位會被暫停使用,直至放棄任何一方
* 3 承上條,總理職位被暫停使用後,總理職位會被別國最高領導人暫時取代
* 4 如政府高官4個月或以上時間沒上綫,議會可以取消高官職務
* 5 議會為僅次於總理的國家權力機關


3:承上條,總理職位被暫停使用後,總理職位會被別國最高領導人暫時取代
4:如政府高官4個月或以上時間沒上綫,議會可以取消高官職務
5:議會為僅次於總理的國家權力機關
[[分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分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分類:法律條文]]
[[分類:法律條文]]
213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