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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法 === {| class="wikitable" |1.違反伺服器規範者及現實現存法律者終身禁止加入瀾星 |- |2.請遵守瀾星法條,違者將依總法第五條處置 |- |3.瀾星之主權屬於當今領導人 |- |4.所有玩家一律平等,不可損害他人遊玩體驗 |- |5.任何犯錯依情況給予僅乙次的諒解機會,超之則在瀾星除名 |} === 第二章 身分法 === {| class="wikitable" |1.瀾星身分由低至高為:旅客<居民<公民<=專員<管理<=領導人(市長) |- |2.非居民以上之身分者皆為旅客,受總法第一條約束 |- |3.居住於瀾星範圍內的玩家為居民,僅擁有居住權 |- |4.經過領導人篩選後之玩家為公民,可參與發展討論及建議 |- |5.經過領導人授權之玩家為專員,可進行建築、居民審核等及其以下身分之權利 |- |6.伺服器管理員無條件為此身分,可行使任何至高權力 |- |7.領導人僅一人當任,擁有瀾星法及瀾星領地權限之一切解釋改動權 |- |8.若有副領導人,同等管理之權力 |} === 第三章 居住法 === {| class="wikitable" |1.居民、公民、非建築專員除了自身擁有的居住許可區域,禁止破壞、改動、新增任何物品及方塊 |- |2.居住許可區域包含可居住之室內空間及陽台,不包含地底與空中區域 |- |3.居住區域內禁止任何損害他人權益之建築、圖案或各種形式之物品 |- |4.禁止私闖民宅,居住擁有人有拒訪之權力 |- |5.居住擁有人可以但僅能將自身頭顱放置入口處以告示所有權 |- |6.玩家經過居住擁有人之允許方能享有該擁有人之權利 |} === 第四章 建築法 === {| class="wikitable" |1.建築專員及以上身分經過領導人之許可後可改動瀾星範圍內之建築 |- |2.任何建築皆不可有腥羶色或危害他人權益之明示及暗示 |- |3.若非領導者之建築且未經該建築之建造者之允許,請勿破壞、改動、新增 |- |4.瀾星範圍內皆以現代都市風格為主要建築,特區除外 |- |5.建築專員若非伺服器建築組成員,可向領導人請款購置建材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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