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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承認 === 外交承認是指一個國家的獨立狀態,獲得另一個獨立國家的承認;然而,承認該國擁有獨立的狀態,不等於就是承認該國執政政府的合法性。兩個國家政府之間即使沒有正式地雙邊外交關係,也不表示就否認該國實際上處於獨立的狀態。例如,1996年至2001年期間,阿富汗塔利班政權僅有三個國家承認其政權的合法性,但不動搖其國家的獨立狀態。相對地,當一個國家政府承認另一個國家政府,具有履行治理國家的合法權力,可以等於說是隱性承認其治理的國家,正處於一個獨立的狀態。 如果一個政體使用違反《聯合國憲章》的手段來獲得領土和政治獨立,則在國際間可不被普遍接受。該憲章第二條第4款禁止聯合國會員國行使武力,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其它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聯合國安理會針對羅德西亞(1965年)、北賽普勒斯(1983年)、斯普斯卡共和國(1992年)發布的各項決議,都是依據該憲章第七章〈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予以否定其獨立國家的資格。 2010年,國際法院發表《關於科索沃宣布獨立的諮詢意見》,以10比4票認為科索沃於2008年單方面宣布獨立,不違反任何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因此,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聯合國塞爾維亞和歐盟的聯合決議,由歐盟推動的科索沃和塞爾維亞之間的對話,促使兩國進行正常的外交往來關係,達成布魯塞爾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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