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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局條例== 0:治安局職位列表(職位由大至小) A.局長 B.副局長 C.省/直轄市組組長 D.省/直轄市組組員 E.省級市組組長 F.省級市組成員 G.一般主要居住在國內(不包括特區)的土地擁有者 —非職位,但仍然須遵守法律 1.治安局局長由總理委派,總理可根據法律彈劾局長。局長需要向總理負責。 2治安局轄下的職位由局長委派,需要向局長及總理負責。 3.所有治安局人員需依法維持治安。 4.所有治安局人員須依法保養基礎建設。 5.局長暫時未能上線時,由副局長執行其職務。 [[分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分類: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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