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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翰·洛克的立法、行政和聯邦權力 === [[File:John_Locke_by_John_Greenhill.jpg|連結=https://zh.wikipedia.org/wiki/File:John_Locke_by_John_Greenhill.jpg|縮圖|約翰·洛克]] 約翰·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論》中,闡明了孟德斯鳩三方體系的早期先驅。在政府論中,洛克區分了立法權、行政權和聯邦權。洛克將立法權定義為“有權指導如何使用聯邦的力量”,而行政權則意味著“执行已制定并保持效力的法律”。洛克進而區分了聯邦權力,它包含“战争与和平、联盟与同盟,以及与联邦以外的所有人和团体的所有交易的权力”以及外交政策。洛克区分了不同的权力,但没有区分不同的机构,并指出一个机构或个人可以分享两个或更多的权力。例如,洛克指出,雖然行政權和聯邦權不同,但它們通常合併在一個機構中。 洛克认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联邦权,后二者处于从属地位。洛克推断,立法权乃至高无上,因为它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凡是能给别人制定法律的,就必须高于他”。據其說法,立法權來自人民,人民有權制定和取消立法機構: [[分類: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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