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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的成立 == ----根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文的稱述,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要素:常住人口、界定的領土、政府、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第三條文稱述,國家的政治存在,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承認,既是國際法所謂之「宣告說」;與之相對,認為國家的政治存在,須要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則稱之為「構成說」。 該公約最重要的一項條文,是不承認以威脅手段獲得的領土,這項條文修訂為《聯合國憲章》的其中一項條款,成為國際法的其中部分。因此,活躍的反政府組織通過武力侵占領土,並宣稱成立一個新的國家,即使有任何獨立國家與之建交,也不被國際法承認其獨立地位。 === 獨立運動 === ----更多資訊:獨立運動和民族解放運動 獨立運動是指一個地方的人民尋求民族自決、獨立建國、自主自治的政治運動。 當一個地方境內的族群,長期以來受到專制政權的迫害、歧視、剝削、清洗、消滅,以及與主導權力相比的不平等待遇,而導致民族主義者提出獨立的政治訴求。 民族國家可能採取溫和或激烈手段來爭取獨立,有像是印度採取非暴力不合作、不服從的和平示威;也有像是阿爾及利亞採取暴力流血衝突的民族解放戰爭。 ==== 中央與地方關係導致分離 ==== 國家權力過度集中於中央政府,又或者中央過度插手地方政府的決策,有可能剝削地方政治團體的利益,引起地方上的不滿情緒,導致地方上的意識形態與武裝鬥爭。例如,蘇哈多執政印度尼西亞期間,實行高度中央集權,因此而加據地方勢力的割據;哈比比上台以後,付諸實行地方分權,以緩和地方分離主義者的情緒。 又或者是說,中央與地方關係出現政治分歧,激化兩地之間的利益衝突,導致中央與地方之間,逐步走向分離。例如,李光耀參政馬來西亞期間,於1965年提出「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激化新加坡執政黨與聯邦執政黨之間的矛盾,致使新加坡獨立。另一例子,美國諸州因持續的紛爭而引發南北戰爭,導致南方多個州份宣布脫離聯邦,最終以南北統一宣告結束。 === 獨立戰爭 === 獨立戰爭是指一個宣布獨立的國家,與原來的宗主國發生衝突,而導致的內戰。少數的例子,是該國家引起周邊國家的抵制,群起而攻的戰爭;例如,以色列獨立引起的第一次中東戰爭,也有稱為「以色列獨立戰爭」。 當一個國家境內的地方民族,受到執政者的武力鎮壓,而組織軍事武裝進行自衛,一旦衝突持續升級,引起大規模的反抗,將可能導致當權者失去對地方的直接控制,引發民族解放的戰爭。 站在不同的立場和觀點,地方發起的民族解放戰爭可能被當權者稱之為「暴動」、「暴亂」、「騷亂」、「反叛」、「叛變」、「政變」,反抗者稱之為「革命」、「起義」、「抗爭」、「獨立」、「解放」。反而言之,強權政府以武力控制一個獨立的地方,當權者可能稱之為「統一」、「解放」、「光復」,反抗者稱之為「侵略」、「侵占」、「入侵」、「占領」。 === 獨立宣言 === 有時候,一個地方會對外發表政治聲明,宣布成為獨立的國家。最早的例子是蘇格蘭於1320年宣告的《阿布羅斯宣言》,最近的例子是加泰隆尼亞於2017年宣告的《加泰隆尼亞獨立宣言》。然而,一個地方對外發出獨立宣言,不表示就能夠成功獲得獨立,在沒有與宗主國達成正式協議前宣告的獨立,往往難以得到國際的普遍認同,這種宣言稱為「單方面獨立宣言」。 另一方面,一些前英國殖民地是通過談判的方式,獲得獨立的結果,並不曾對外發表獨立宣言。與此同時,一些「事實上」獨立的自治領,也沒有對外發表過獨立宣言。 === 獨立憲法 === 獨立憲法指的是英國前殖民地於獨立前期,基於英國國會法令擬定的原始憲法,是殖民地邁向獨立前的重要步驟。這份憲法是殖民地建國基礎的憲法,也是英國國會的法令。 二戰結束以後,大英帝國殖民地陸續成為自治領,當地的政治領袖擔任其國家的唯一代表,到英國倫敦進行談判,制訂憲法草案,以便取得獨立的先決條件。這些自治領完成制憲以後,續而從宗主國取得獨立。 支持者讚揚英國的這種做法,是在進行負責任的權力轉移。反對者則認為,通過少數親英國派政治人物制定的憲法條文,不符合現實的政治需求;並且,也有一些批評指通過這些憲法獨立的國家,其內里仍是一個被宗主國控制的新殖民國家。 === 獨立公投 === 獨立公投是指一個地方的居民採取投票方式,來決定是否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獨立公投取得「多數贊同」的結果,不表示該地方就能夠獲得獨立;即使該國家成功獨立,也不等於會得到其他國家承認其獨立的地位。 獨立公投往往發生在一個民族主義政黨取得地方政權,或是當地政府面臨分離主義的政治壓力,基於民族自決而舉行的公民投票。獨立公投開始以前,民族主義者與該地行使主權的政府之間,將針對公投進行談判,商定細節條件,雙方一旦達成共識,其結果將具有約束力,得到國際社會的尊重。反之,獨立公投在未經政府同意的情況下舉行,其結果通常也會被國際社會忽視。 獨立公投取得「多數贊同」的結果,雙方將就國家分離進行協商,宣布新國家的獨立宣言。隨後,新的國家可以得到國際承認,並取得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成員資格。涉及不具約束力的獨立公投案件,可能導致單方面宣布獨立,從而出現一個不受承認、有限承認,甚至自稱的國家。 === 外交承認 === 外交承認是指一個國家的獨立狀態,獲得另一個獨立國家的承認;然而,承認該國擁有獨立的狀態,不等於就是承認該國執政政府的合法性。兩個國家政府之間即使沒有正式地雙邊外交關係,也不表示就否認該國實際上處於獨立的狀態。例如,1996年至2001年期間,阿富汗塔利班政權僅有三個國家承認其政權的合法性,但不動搖其國家的獨立狀態。相對地,當一個國家政府承認另一個國家政府,具有履行治理國家的合法權力,可以等於說是隱性承認其治理的國家,正處於一個獨立的狀態。 如果一個政體使用違反《聯合國憲章》的手段來獲得領土和政治獨立,則在國際間可不被普遍接受。該憲章第二條第4款禁止聯合國會員國行使武力,或與聯合國宗旨不符的其它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聯合國安理會針對羅德西亞(1965年)、北賽普勒斯(1983年)、斯普斯卡共和國(1992年)發布的各項決議,都是依據該憲章第七章〈對於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之應付辦法〉,予以否定其獨立國家的資格。 2010年,國際法院發表《關於科索沃宣布獨立的諮詢意見》,以10比4票認為科索沃於2008年單方面宣布獨立,不違反任何可適用的國際法規則。因此,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聯合國塞爾維亞和歐盟的聯合決議,由歐盟推動的科索沃和塞爾維亞之間的對話,促使兩國進行正常的外交往來關係,達成布魯塞爾協定。 === 獨立日 === 獨立日是一個國家宣布脫離殖民地的狀態,成為獨立國家的日子,這天通常也是該國的國慶日。不過,國慶日卻不一定就是宣告獨立的日子,也有一些歷史悠久的國家,是把宣告民族統一、簽署憲法、君主誕辰或有其它意義的紀念日,列為國慶日。 [[分類: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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