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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希聯合列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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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構內容 ==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共分為'''前言'''與'''十一章''',總計'''176條條文''',具備明確的權力分立制度與人權保障條款。 === 前言 === 前言宣示珍希聯合列國為建立自由、和平、公義之國,致力於實現珍犬兩岸統一與世界和平,並強調人民主權與法治國原則。 === 第一章:總則 === 說明國名、主權、國體、國旗、國歌與國徽,以及珍希聯合之理念,包括民族團結、多語文化、地方自治與國際合作。 ===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保障言論、宗教、遷徙、結社等基本自由,明訂教育、兵役、納稅等義務。亦納入弱勢保障、環境權與資訊自由等現代條文。 === 第三章:國會 === 國會為最高立法機關,明定議員任期、立法程序、彈劾與調查權力。 === 第四章:總統與行政 === 總統為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擁有任命內閣、軍隊統帥、外交交涉等權力。行政體系設有「總統府」與「內閣會議」。 === 第五章:司法制度 === 設有「最高法院」、「憲法法院」與各級普通法院,維護司法獨立與審判公開。明定違憲審查、行政訴訟與人民訴願制度。 === 第六章:地方制度 === 保障地方政府自治,允許設立特區與直轄市。特殊條款規範「復興特別行政市」的治理權限。 === 第七章:國防與軍事 === 國軍由「[[珍希5大聯合軍|珍希聯合軍]]」組成,實施文人統帥原則,國會有宣戰與駐軍同意權。 === 第八章:外交與國際義務 === 明文承認[[聯合國]]憲章與人權公約,設立「國際和平聯盟」常任會員制度,積極參與全球事務。 === 第九章:經濟與財政 === 保障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社會福利與財政紀律。設有「中央審計院」與「國家發展委員會」。 === 第十章:修憲與緊急命令 === 說明修憲程序需經國會三分之二通過與公投複決,明定總統於戰爭或災變時可發布緊急命令,但須事後報請國會同意。 === 第十一章:附則 === 說明憲法施行細則、與舊法銜接方式、未來制憲條件與憲法優位性。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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