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句鎮及珍希鎮法律條文」:修訂間差異
外觀
Chunghwamc(留言 | 貢獻) 建立內容為「本條文適用於犬句鎮及珍希鎮範圍內。 == 條文內容 == # 不得掠奪與殺人。 # 未經政府同意不得自行販售商品。 # 不得拆除別人的建築。 # 政府所新增的建築皆不得改變外觀,惟室內及地下室例外。 ## 不得將地下通道通至他人住所下方。 ## 若須在房屋外作記號:僅限放置頭顱、告示牌。欲新增其餘的須向珍希鎮鎮公所申請。 ## 申請需說明在外面建…」的新頁面 |
Anping0511(留言 | 貢獻) 小無編輯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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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律條文已被更改! 由珍希列國政府進行更改。 | |||
2025年2月27日 犬句保護國向珍希列國提出法律分割案。 正式於2月27日進行分割。 | |||
此也面也將失去該法律效力。 以後將互不隸屬。{{DEFAULTSORT:犬句保護國及珍希列國法律條文}} | |||
[[分類:法律條文]] | |||
[[分類:珍希列國]] | |||
於 2025年2月27日 (四) 21:12 的最新修訂
此法律條文已被更改! 由珍希列國政府進行更改。
2025年2月27日 犬句保護國向珍希列國提出法律分割案。 正式於2月27日進行分割。
此也面也將失去該法律效力。 以後將互不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