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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瀾星憲法」:修訂間差異

出自華麥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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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5.任何犯錯依情況給予僅乙次的諒解機會,超之則在瀾星除名'''</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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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6.若有玩家權益收到侵害,可直接向領導人申訴'''</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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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5.經過領導人授權之玩家為專員,可進行建築、居民審核等及其以下身分之權利'''</big>
|<big>'''5.經過領導人授權之玩家為專員,可進行建築、居民審核等及其以下身分之權利'''</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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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6.伺服器管理員無條件為此身分,可行使任何至高權力'''</big>
|<big>'''6.伺服器管理員及領地管理員無條件為此身分,可行使任何至高權力'''</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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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7.領導人僅一人當任,擁有瀾星法及瀾星領地權限之一切解釋改動權'''</big>
|<big>'''7.領導人僅一人當任,擁有瀾星法及瀾星領地權限之一切解釋改動權'''</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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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8.若有副領導人,同等管理之權力'''</big>
|<big>'''8.若有副領導人,同等管理之權力'''</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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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9.若有玩家權益收到侵害,可直接向領導人申訴'''</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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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6.玩家經過居住擁有人之允許方能享有該擁有人之權利'''</big>
|<big>'''6.玩家經過居住擁有人之允許方能享有該擁有人之權利'''</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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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7.有其他地區及國家的身分不影響是否可以加入瀾星,反之亦然'''</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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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環境法 ===
=== 第五章 環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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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5.建築專員若非伺服器建築組成員可向領導請款購置建材'''</big>
|<big>'''1.除了自己的居住區域以外其餘皆為公共環境,包含空間、他、言行皆受環境法規範'''</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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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2.保持文民,維護公共環境整潔,垃圾(人為掉落物)不落地、人為生成生物'''</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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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3.公共環境禁止損壞,包含人身攻擊、建築改動、生命財產'''</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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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2月11日 (三) 19:22 的最新修訂

第一章 總法 編輯 編輯原始碼

1.違反伺服器規範者及現實現存法律者終身禁止加入瀾星
2.請遵守瀾星法條,違者將依總法第五條處置
3.瀾星之主權屬於當今領導人
4.所有玩家一律平等,不可損害他人遊玩體驗
5.任何犯錯依情況給予僅乙次的諒解機會,超之則在瀾星除名
6.若有玩家權益收到侵害,可直接向領導人申訴
7.呈上法條,默認代表同意,領導人無權干涉個人申訴權益

第二章 身分法 編輯 編輯原始碼

1.瀾星身分由低至高為:旅客<居民<公民<=專員<管理<=領導人(市長)
2.非居民以上之身分者皆為旅客,受總法第一條約束
3.居住於瀾星範圍內的玩家為居民,僅擁有居住權
4.經過領導人篩選後之玩家為公民,可參與發展討論及建議
5.經過領導人授權之玩家為專員,可進行建築、居民審核等及其以下身分之權利
6.伺服器管理員及領地管理員無條件為此身分,可行使任何至高權力
7.領導人僅一人當任,擁有瀾星法及瀾星領地權限之一切解釋改動權
8.若有副領導人,同等管理之權力

第三章 居住法 編輯 編輯原始碼

1.居民、公民、非建築專員除了自身擁有的居住許可區域,禁止破壞、改動、新增任何物品及方塊
2.居住許可區域包含可居住之室內空間及陽台,不包含地底與空中區域
3.居住區域內禁止任何損害他人權益之建築、圖案或各種形式之物品
4.禁止私闖民宅,居住擁有人有拒訪之權力
5.居住擁有人可以但僅能將自身頭顱放置入口處以告示所有權
6.玩家經過居住擁有人之允許方能享有該擁有人之權利
7.有其他地區及國家的身分不影響是否可以加入瀾星,反之亦然

第四章 建築法 編輯 編輯原始碼

1.建築專員及以上身分經過領導人之許可後可改動瀾星範圍內之建築
2.任何建築皆不可有腥羶色或危害他人權益之明示及暗示
3.若非領導者之建築且未經該建築之建造者之允許,請勿破壞、改動、新增
4.瀾星範圍內皆以現代都市風格為主要建築,特區除外
5.建築專員若非伺服器建築組成員,可向領導人請款購置建材

第五章 環境法 編輯 編輯原始碼

1.除了自己的居住區域以外,其餘皆為公共環境,包含空間、他人、言行皆受環境法規範
2.保持文民,維護公共環境整潔,垃圾(人為掉落物)不落地、人為生成生物
3.公共環境禁止損壞,包含人身攻擊、建築改動、生命財產
4.允許PVP,但必須所有參與人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