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換選單
切換偏好設定選單
切換個人選單
尚未登入
若您做出任何編輯,會公開您的 IP 位址。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法律條文」:修訂間差異

出自華麥百科
Xiaotuen111留言 | 貢獻
Xiaotuen111留言 | 貢獻
 
(未顯示同一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3 次修訂)
第13行: 第13行:
* 8 擁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居住證的玩家可以免費申請房屋局轄下的公屋
* 8 擁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居住證的玩家可以免費申請房屋局轄下的公屋
* 9 國内的任何土地在使用前必須先經過政府許可
* 9 國内的任何土地在使用前必須先經過政府許可
* 10 除第六條外,國家對此法律保有任何權利
* <s>10 除第六條外,國家對此法律保有任何權利</s>
* <s>11 若此法律跟十大服規有衝突,以本法爲標準</s>
* <s>11 若此法律跟十大服規有衝突,以本法爲標準</s>
* 新11: 禁止私自囚禁丶虐待及殺害其他玩家。


== 權力定義法 ==
== 權力定義法 ==


* 1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權力職位為總理
* 1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權力職位為總理
* 2 若總理同時為他國最高權力職位,總理職位會被暫停使用,直至放棄任何一方
* <s>2 若總理同時為他國最高權力職位,總理職位會被暫停使用,直至放棄任何一方</s>
* 3 承上條,總理職位被暫停使用後,總理職位會被別國最高領導人暫時取代
* <s>3 承上條,總理職位被暫停使用後,總理職位會被別國最高領導人暫時取代</s>
* 4 如政府高官4個月或以上時間沒上綫,議會可以取消高官職務
* 4 如政府高官4個月或以上時間沒上綫,議會可以取消高官職務
* 5 議會為僅次於總理的國家權力機關
* 5 議會為僅次於總理的國家權力機關


==治安局條例==
0:治安局職位列表(職位由大至小)
A.局長
B.副局長
C.省/直轄市組組長
D.省/直轄市組組員
E.省級市組組長
F.省級市組成員
G.一般主要居住在國內(不包括特區)的土地擁有者 —非職位,但仍然須遵守法律
1.治安局局長由總理委派,總理可根據法律彈劾局長。局長需要向總理負責。
2治安局轄下的職位由局長委派,需要向局長及總理負責。
3.所有治安局人員需依法維持治安。
4.所有治安局人員須依法保養基礎建設。
5.局長暫時未能上線時,由副局長執行其職務。
[[分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分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分類:法律條文]]
[[分類:法律條文]]

於 2025年10月5日 (日) 15:11 的最新修訂

本條目記載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法律條文,而此法律適用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境内。原文位於東林市孟德斯鳩街;此文章有經過些小不影響意思的調整,以改善原文因空間受限而造成的文句不通順。

蘇維埃憲法(前稱蘇維埃法律) 編輯 編輯原始碼

  • 1 請遵守十大服規及此條文,初犯者會被批鬥
  • 2 任何不遵守規則者都會被監禁,刑期由蘇維埃法庭酌情調整
  • 3 由國家建造的建築之門口都會有國旗(國旗為純色紅旗)
  • 4 除非另有注明,玩家可以免費拿取各工廠的製造物
  • 5 請勿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修改其他人的建築
  • 6 任何玩家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境内都享有言論,集會,新聞和報道的自由
  • 7 權力定義法的定位僅次於本法
  • 8 擁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居住證的玩家可以免費申請房屋局轄下的公屋
  • 9 國内的任何土地在使用前必須先經過政府許可
  • 10 除第六條外,國家對此法律保有任何權利
  • 11 若此法律跟十大服規有衝突,以本法爲標準
  • 新11: 禁止私自囚禁丶虐待及殺害其他玩家。

權力定義法 編輯 編輯原始碼

  • 1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權力職位為總理
  • 2 若總理同時為他國最高權力職位,總理職位會被暫停使用,直至放棄任何一方
  • 3 承上條,總理職位被暫停使用後,總理職位會被別國最高領導人暫時取代
  • 4 如政府高官4個月或以上時間沒上綫,議會可以取消高官職務
  • 5 議會為僅次於總理的國家權力機關

治安局條例 編輯 編輯原始碼

0:治安局職位列表(職位由大至小)

A.局長

B.副局長

C.省/直轄市組組長

D.省/直轄市組組員

E.省級市組組長

F.省級市組成員

G.一般主要居住在國內(不包括特區)的土地擁有者 —非職位,但仍然須遵守法律

1.治安局局長由總理委派,總理可根據法律彈劾局長。局長需要向總理負責。

2治安局轄下的職位由局長委派,需要向局長及總理負責。

3.所有治安局人員需依法維持治安。

4.所有治安局人員須依法保養基礎建設。

5.局長暫時未能上線時,由副局長執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