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瀾星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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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5.任何犯錯依情況給予僅乙次的諒解機會,超之則在瀾星除名'''</big> | |<big>'''5.任何犯錯依情況給予僅乙次的諒解機會,超之則在瀾星除名'''</bi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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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5.經過領導人授權之玩家為專員,可進行建築、居民審核等及其以下身分之權利'''</big> | |<big>'''5.經過領導人授權之玩家為專員,可進行建築、居民審核等及其以下身分之權利'''</bi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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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6.伺服器管理員無條件為此身分,可行使任何至高權力'''</big> | |<big>'''6.伺服器管理員及領地管理員無條件為此身分,可行使任何至高權力'''</bi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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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7.領導人僅一人當任,擁有瀾星法及瀾星領地權限之一切解釋改動權'''</big> | |<big>'''7.領導人僅一人當任,擁有瀾星法及瀾星領地權限之一切解釋改動權'''</bi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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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6.玩家經過居住擁有人之允許方能享有該擁有人之權利'''</big> | |<big>'''6.玩家經過居住擁有人之允許方能享有該擁有人之權利'''</bi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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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7.有其他地區及國家的身分不影響是否可以加入瀾星,反之亦然'''</bi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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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5.建築專員若非伺服器建築組成員,可向領導人請款購置建材'''</big> | |<big>'''5.建築專員若非伺服器建築組成員,可向領導人請款購置建材'''</bi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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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環境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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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1.除了自己的居住區域以外,其餘皆為公共環境,包含空間、他人、言行皆受環境法規範'''</bi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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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2.保持文民,維護公共環境整潔,垃圾(人為掉落物)不落地、人為生成生物'''</bi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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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3.公共環境禁止損壞,包含人身攻擊、建築改動、生命財產'''</bi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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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4.允許PVP,但必須所有參與人員同意'''</bi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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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2月11日 (三) 19:22 的最新修訂
第一章 總法 編輯 編輯原始碼
| 1.違反伺服器規範者及現實現存法律者終身禁止加入瀾星 |
| 2.請遵守瀾星法條,違者將依總法第五條處置 |
| 3.瀾星之主權屬於當今領導人 |
| 4.所有玩家一律平等,不可損害他人遊玩體驗 |
| 5.任何犯錯依情況給予僅乙次的諒解機會,超之則在瀾星除名 |
| 6.若有玩家權益收到侵害,可直接向領導人申訴 |
| 7.呈上法條,默認代表同意,領導人無權干涉個人申訴權益 |
第二章 身分法 編輯 編輯原始碼
| 1.瀾星身分由低至高為:旅客<居民<公民<=專員<管理<=領導人(市長) |
| 2.非居民以上之身分者皆為旅客,受總法第一條約束 |
| 3.居住於瀾星範圍內的玩家為居民,僅擁有居住權 |
| 4.經過領導人篩選後之玩家為公民,可參與發展討論及建議 |
| 5.經過領導人授權之玩家為專員,可進行建築、居民審核等及其以下身分之權利 |
| 6.伺服器管理員及領地管理員無條件為此身分,可行使任何至高權力 |
| 7.領導人僅一人當任,擁有瀾星法及瀾星領地權限之一切解釋改動權 |
| 8.若有副領導人,同等管理之權力 |
第三章 居住法 編輯 編輯原始碼
| 1.居民、公民、非建築專員除了自身擁有的居住許可區域,禁止破壞、改動、新增任何物品及方塊 |
| 2.居住許可區域包含可居住之室內空間及陽台,不包含地底與空中區域 |
| 3.居住區域內禁止任何損害他人權益之建築、圖案或各種形式之物品 |
| 4.禁止私闖民宅,居住擁有人有拒訪之權力 |
| 5.居住擁有人可以但僅能將自身頭顱放置入口處以告示所有權 |
| 6.玩家經過居住擁有人之允許方能享有該擁有人之權利 |
| 7.有其他地區及國家的身分不影響是否可以加入瀾星,反之亦然 |
第四章 建築法 編輯 編輯原始碼
| 1.建築專員及以上身分經過領導人之許可後可改動瀾星範圍內之建築 |
| 2.任何建築皆不可有腥羶色或危害他人權益之明示及暗示 |
| 3.若非領導者之建築且未經該建築之建造者之允許,請勿破壞、改動、新增 |
| 4.瀾星範圍內皆以現代都市風格為主要建築,特區除外 |
| 5.建築專員若非伺服器建築組成員,可向領導人請款購置建材 |
第五章 環境法 編輯 編輯原始碼
| 1.除了自己的居住區域以外,其餘皆為公共環境,包含空間、他人、言行皆受環境法規範 |
| 2.保持文民,維護公共環境整潔,垃圾(人為掉落物)不落地、人為生成生物 |
| 3.公共環境禁止損壞,包含人身攻擊、建築改動、生命財產 |
| 4.允許PVP,但必須所有參與人員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