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維埃法庭審判紀錄」:修訂間差異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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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下次 作屢勸不改論 並判處監禁 | 若有下次 作屢勸不改論 並判處監禁 | ||
== 第 2 號審判 21-01-2025 == | |||
蘇維埃法庭 於2025年1月21日20:26分作出判決: | |||
Tony20160128犯上故意殺人罪,判其於東林山崗監獄監禁至20:40 | |||
[[分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 [[分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