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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維埃法庭審判紀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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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下次 作屢勸不改論 並判處監禁
若有下次 作屢勸不改論 並判處監禁
== 第 2 號審判 21-01-2025 ==
蘇維埃法庭 於2025年1月21日20:26分作出判決:
Tony20160128犯上故意殺人罪,判其於東林山崗監獄監禁至20:40
[[分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分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於 2025年1月21日 (二) 22:49 的修訂

本文列舉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蘇維埃法庭的審判記錄。

標題格式:第 x 號審判 DD-MM-YYYY

第 1 號審判 19-01-2025

蘇維埃法庭 於 東林南區議會建築 之中 有關 Tony20160128 惡意傷人一事 罪名成立 作警告論

若有下次 作屢勸不改論 並判處監禁

第 2 號審判 21-01-2025

蘇維埃法庭 於2025年1月21日20:26分作出判決:

Tony20160128犯上故意殺人罪,判其於東林山崗監獄監禁至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