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瀾星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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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瀾星身分由低至高為:旅客<居民<公民<=專員<管理<=領導人(市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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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住於瀾星範圍內的玩家為居民,僅擁有居住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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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過領導人篩選後之玩家為公民,可參與發展討論及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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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過領導人授權之玩家為專員,可進行建築、居民審核等及其以下身分之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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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伺服器管理員無條件為此身分,可行使任何至高權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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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領導人僅一人當任,擁有瀾星法及瀾星領地權限之一切解釋改動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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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若有副領導人,同等管理之權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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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居住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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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公民、非建築專員除了自身擁有的居住許可區域,禁止破壞、改動、新增任何物品及方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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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許可區域包含可居住之室內空間及陽台,不包含地底與空中區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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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住區域內禁止任何損害他人權益之建築、圖案或各種形式之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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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私闖民宅,居住擁有人有拒訪之權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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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居住擁有人可以但僅能將自身頭顱放置入口處以告示所有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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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玩家經過居住擁有人之允許方能享有該擁有人之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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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築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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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築專員及以上身分經過領導人之許可後可改動瀾星範圍內之建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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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建築皆不可有腥羶色或危害他人權益之明示及暗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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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非領導者之建築且未經該建築之建造者之允許,請勿破壞、改動、新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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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瀾星範圍內皆以現代都市風格為主要建築,特區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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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築專員若非伺服器建築組成員,可向領導人請款購置建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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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2月9日 (一) 15:54 的修訂
第一章 總法
| 1.違反伺服器規範者及現實現存法律者終身禁止加入瀾星 |
| 2.請遵守瀾星法條,違者將依總法第五條處置 |
| 3.瀾星之主權屬於當今領導人 |
| 4.所有玩家一律平等,不可損害他人遊玩體驗 |
| 5.任何犯錯依情況給予僅乙次的諒解機會,超之則在瀾星除名 |
第二章 身分法
| 1.瀾星身分由低至高為:旅客<居民<公民<=專員<管理<=領導人(市長) |
| 2.非居民以上之身分者皆為旅客,受總法第一條約束 |
| 3.居住於瀾星範圍內的玩家為居民,僅擁有居住權 |
| 4.經過領導人篩選後之玩家為公民,可參與發展討論及建議 |
| 5.經過領導人授權之玩家為專員,可進行建築、居民審核等及其以下身分之權利 |
| 6.伺服器管理員無條件為此身分,可行使任何至高權力 |
| 7.領導人僅一人當任,擁有瀾星法及瀾星領地權限之一切解釋改動權 |
| 8.若有副領導人,同等管理之權力 |
第三章 居住法
| 1.居民、公民、非建築專員除了自身擁有的居住許可區域,禁止破壞、改動、新增任何物品及方塊 |
| 2.居住許可區域包含可居住之室內空間及陽台,不包含地底與空中區域 |
| 3.居住區域內禁止任何損害他人權益之建築、圖案或各種形式之物品 |
| 4.禁止私闖民宅,居住擁有人有拒訪之權力 |
| 5.居住擁有人可以但僅能將自身頭顱放置入口處以告示所有權 |
| 6.玩家經過居住擁有人之允許方能享有該擁有人之權利 |
第四章 建築法
| 1.建築專員及以上身分經過領導人之許可後可改動瀾星範圍內之建築 |
| 2.任何建築皆不可有腥羶色或危害他人權益之明示及暗示 |
| 3.若非領導者之建築且未經該建築之建造者之允許,請勿破壞、改動、新增 |
| 4.瀾星範圍內皆以現代都市風格為主要建築,特區除外 |
| 5.建築專員若非伺服器建築組成員,可向領導人請款購置建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