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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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ping0511(留言 | 貢獻) 建立內容為「'''權力分立'''(英語:separation of powers),是一種現代國家統治模式,該設計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單一組織內,以讓這類掌政機關互相制衡。 這一名詞首先在啟蒙時代由英國哲人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中所提出,而此種設計通常以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後繼提出的'''三權分立'''(拉丁語:trias politica)而為人熟知,即是將行政、立…」的新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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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 === | === 古代 === | ||
分權思想可溯源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學》中,首先提及“混合政府”或混合政體的概念,他在其中藉鑑了古希臘城邦的許多憲法形式。在羅馬共和國,羅馬元老院、羅馬執政官和羅馬人民大會展示了波利比烏斯所說的混合政體的例子。波利比烏斯詳細描述和解釋制衡制度,并將第一個此類政府歸功於斯巴達的來古格士。 | 分權思想可溯源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學》中,首先提及“混合政府”或混合政體的概念,他在其中藉鑑了古希臘城邦的許多憲法形式。在羅馬共和國,羅馬元老院、羅馬執政官和羅馬人民大會展示了波利比烏斯所說的混合政體的例子。波利比烏斯詳細描述和解釋制衡制度,并將第一個此類政府歸功於斯巴達的來古格士。 | ||
=== 英国及其殖民地之早期现代混合政府 === | === 英国及其殖民地之早期现代混合政府 === | ||
約翰·喀爾文贊成在民主和貴族之間劃分政治權力的政府制度(混合政體)。喀爾文讚賞民主的優勢,他說:“如果上帝允許人民選舉自己的政府和行政長官,那將是一份無價的禮物。” | 約翰·喀爾文贊成在民主和貴族之間劃分政治權力的政府制度(混合政體)。喀爾文讚賞民主的優勢,他說:“如果上帝允許人民選舉自己的政府和行政長官,那將是一份無價的禮物。”為了減少濫用政治權力的危險,喀爾文建议设立數個政治机构,在制衡系统中相互补充和控制。 | ||
藉此,喀爾文及其追隨者抵制了獨裁主義,促進了民主的發展。喀爾文的目标是保护普通人的权利和福祉 | 藉此,喀爾文及其追隨者抵制了獨裁主義,促進了民主的發展。喀爾文的目标是保护普通人的权利和福祉。1620年,一群英國分離主義公理會和聖公會教徒(後來被稱為朝聖先輩)在北美建立了普利茅斯殖民地。他们享有自治权,建立了兩權民主的政府制度。“”選舉出了,行使立法和司法职能,並反過來選舉了一位总督,总督與他的七名“助手”一起擔任提供行政權力的職能角色。馬薩諸塞灣殖民地、羅德島州、康涅狄格州、新澤西州和賓夕法尼亞州都有類似的憲法——它們都將政治權力分開。(普利茅斯殖民地和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外,这些英国前哨基地在其民主制度中增加了宗教自由,这是发展人权的重要一步。) | ||
等書籍在英國廣為傳閱。因此,殖民地的政府形式在母國眾所周知,包括哲学家约翰·洛克。他从对英国宪政制度的研究中,推断出将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應分配給幾個機構,例如上議院和下議院)、负责保护国家和君主特权的行政權和联邦权(執掌外交等事務)之好处,因为英格兰王国没有成文宪法。 | 等書籍在英國廣為傳閱。因此,殖民地的政府形式在母國眾所周知,包括哲学家约翰·洛克。他从对英国宪政制度的研究中,推断出将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應分配給幾個機構,例如上議院和下議院)、负责保护国家和君主特权的行政權和联邦权(執掌外交等事務)之好处,因为英格兰王国没有成文宪法。 | ||
=== 三方系統 === | === 三方系統 === | ||
在英國內戰期間,議員們認為英國的政府體系由三個部門組成——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其中第一个部门只拥有行政权力,而后两个部门拥有立法权力。最早提出三權分立制度的文件之一,是《政府約法》,由英國將軍約翰·蘭伯特於1653年撰寫,并在護國公時期很快被采纳为英国的宪法,为期数年。该制度包括一个立法部门(议会)和两个行政部门,即英国國務會議和护国公,所有这些部门都由选举产生(尽管护国公是终身制),并相互制约。 | 在英國內戰期間,議員們認為英國的政府體系由三個部門組成——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其中第一个部门只拥有行政权力,而后两个部门拥有立法权力。最早提出三權分立制度的文件之一,是《政府約法》,由英國將軍約翰·蘭伯特於1653年撰寫,并在護國公時期很快被采纳为英国的宪法,为期数年。该制度包括一个立法部门(议会)和两个行政部门,即英国國務會議和护国公,所有这些部门都由选举产生(尽管护国公是终身制),并相互制约。 | ||
英國思想的進一步發展,係司法權應該與行政部門分立。這是由於斯圖亞特王朝復辟期間,王室使用司法制度起訴反對派領導人。 | 英國思想的進一步發展,係司法權應該與行政部門分立。這是由於斯圖亞特王朝復辟期間,王室使用司法制度起訴反對派領導人。 | ||
第一個確立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三權分立原則的憲法文件,是烏克蘭指揮官皮里普·奥里克於1710年編寫的《关于扎波罗热军队权利和自由的条约和决议》。 | 第一個確立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三權分立原則的憲法文件,是烏克蘭指揮官皮里普·奥里克於1710年編寫的《关于扎波罗热军队权利和自由的条约和决议》。 | ||
=== 约翰·洛克的立法、行政和聯邦權力 === | === 约翰·洛克的立法、行政和聯邦權力 === | ||
[[File:John_Locke_by_John_Greenhill.jpg|連結=https://zh.wikipedia.org/wiki/File:John_Locke_by_John_Greenhill.jpg|縮圖|約翰·洛克]] | [[File:John_Locke_by_John_Greenhill.jpg|連結=https://zh.wikipedia.org/wiki/File:John_Locke_by_John_Greenhill.jpg|縮圖|約翰·洛克]] | ||
約翰·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論》中,闡明了孟德斯鳩三方體系的早期先驅。 | 約翰·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論》中,闡明了孟德斯鳩三方體系的早期先驅。在政府論中,洛克區分了立法權、行政權和聯邦權。洛克將立法權定義為“有權指導如何使用聯邦的力量”,而行政權則意味著“执行已制定并保持效力的法律”。洛克進而區分了聯邦權力,它包含“战争与和平、联盟与同盟,以及与联邦以外的所有人和团体的所有交易的权力”以及外交政策。洛克区分了不同的权力,但没有区分不同的机构,并指出一个机构或个人可以分享两个或更多的权力。例如,洛克指出,雖然行政權和聯邦權不同,但它們通常合併在一個機構中。 | ||
洛克认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联邦权,后二者处于从属地位。洛克推断,立法权乃至高无上,因为它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凡是能给别人制定法律的,就必须高于他”。據其說法,立法權來自人民,人民有權制定和取消立法機構: | 洛克认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联邦权,后二者处于从属地位。洛克推断,立法权乃至高无上,因为它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凡是能给别人制定法律的,就必须高于他”。據其說法,立法權來自人民,人民有權制定和取消立法機構: | ||
於 2025年6月27日 (五) 21:34 的修訂
權力分立(英語:separation of powers),是一種現代國家統治模式,該設計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單一組織內,以讓這類掌政機關互相制衡。
這一名詞首先在啟蒙時代由英國哲人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中所提出,而此種設計通常以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後繼提出的三權分立(拉丁語:trias politica)而為人熟知,即是將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政府權力分開,參照彼時英國,由君主(或王室領袖)掌管行政權,但不能反抗議會訂定的法律,否則國家有權替換新王。此外,君主亦須任命首相為代表行使行政權,由首相領導的內閣執行政策。若該國為共和國家,無王室亦無君主,則行政權歸於政府,由總統或總理代表行使,但總統須遵守憲法和受議會制約。此制度或類似體制可以促使一國從人治轉向法治,是民主國家發展的重要階段。
權力機構共同存在、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是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採用的政治制度。權力分立是民主國家的重要政治原則和政治制度,制度設計是透過互相制衡,達到避免政府濫用權力之目的。
学说历史
古代
分權思想可溯源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學》中,首先提及“混合政府”或混合政體的概念,他在其中藉鑑了古希臘城邦的許多憲法形式。在羅馬共和國,羅馬元老院、羅馬執政官和羅馬人民大會展示了波利比烏斯所說的混合政體的例子。波利比烏斯詳細描述和解釋制衡制度,并將第一個此類政府歸功於斯巴達的來古格士。
英国及其殖民地之早期现代混合政府
約翰·喀爾文贊成在民主和貴族之間劃分政治權力的政府制度(混合政體)。喀爾文讚賞民主的優勢,他說:“如果上帝允許人民選舉自己的政府和行政長官,那將是一份無價的禮物。”為了減少濫用政治權力的危險,喀爾文建议设立數個政治机构,在制衡系统中相互补充和控制。
藉此,喀爾文及其追隨者抵制了獨裁主義,促進了民主的發展。喀爾文的目标是保护普通人的权利和福祉。1620年,一群英國分離主義公理會和聖公會教徒(後來被稱為朝聖先輩)在北美建立了普利茅斯殖民地。他们享有自治权,建立了兩權民主的政府制度。“”選舉出了,行使立法和司法职能,並反過來選舉了一位总督,总督與他的七名“助手”一起擔任提供行政權力的職能角色。馬薩諸塞灣殖民地、羅德島州、康涅狄格州、新澤西州和賓夕法尼亞州都有類似的憲法——它們都將政治權力分開。(普利茅斯殖民地和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外,这些英国前哨基地在其民主制度中增加了宗教自由,这是发展人权的重要一步。)
等書籍在英國廣為傳閱。因此,殖民地的政府形式在母國眾所周知,包括哲学家约翰·洛克。他从对英国宪政制度的研究中,推断出将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應分配給幾個機構,例如上議院和下議院)、负责保护国家和君主特权的行政權和联邦权(執掌外交等事務)之好处,因为英格兰王国没有成文宪法。
三方系統
在英國內戰期間,議員們認為英國的政府體系由三個部門組成——國王、上議院和下議院——其中第一个部门只拥有行政权力,而后两个部门拥有立法权力。最早提出三權分立制度的文件之一,是《政府約法》,由英國將軍約翰·蘭伯特於1653年撰寫,并在護國公時期很快被采纳为英国的宪法,为期数年。该制度包括一个立法部门(议会)和两个行政部门,即英国國務會議和护国公,所有这些部门都由选举产生(尽管护国公是终身制),并相互制约。
英國思想的進一步發展,係司法權應該與行政部門分立。這是由於斯圖亞特王朝復辟期間,王室使用司法制度起訴反對派領導人。
第一個確立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三權分立原則的憲法文件,是烏克蘭指揮官皮里普·奥里克於1710年編寫的《关于扎波罗热军队权利和自由的条约和决议》。
约翰·洛克的立法、行政和聯邦權力

約翰·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論》中,闡明了孟德斯鳩三方體系的早期先驅。在政府論中,洛克區分了立法權、行政權和聯邦權。洛克將立法權定義為“有權指導如何使用聯邦的力量”,而行政權則意味著“执行已制定并保持效力的法律”。洛克進而區分了聯邦權力,它包含“战争与和平、联盟与同盟,以及与联邦以外的所有人和团体的所有交易的权力”以及外交政策。洛克区分了不同的权力,但没有区分不同的机构,并指出一个机构或个人可以分享两个或更多的权力。例如,洛克指出,雖然行政權和聯邦權不同,但它們通常合併在一個機構中。
洛克认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联邦权,后二者处于从属地位。洛克推断,立法权乃至高无上,因为它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凡是能给别人制定法律的,就必须高于他”。據其說法,立法權來自人民,人民有權制定和取消立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