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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瀾星憲法」:修訂間差異

出自華麥百科
Anping0511留言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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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BabuOHO留言 |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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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8.若有副領導人,同等管理之權力'''</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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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5.建築專員若非伺服器建築組成員,可向領導人請款購置建材'''</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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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環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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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2月11日 (三) 18:35 的修訂

第一章 總法

1.違反伺服器規範者及現實現存法律者終身禁止加入瀾星
2.請遵守瀾星法條,違者將依總法第五條處置
3.瀾星之主權屬於當今領導人
4.所有玩家一律平等,不可損害他人遊玩體驗
5.任何犯錯依情況給予僅乙次的諒解機會,超之則在瀾星除名

第二章 身分法

1.瀾星身分由低至高為:旅客<居民<公民<=專員<管理<=領導人(市長)
2.非居民以上之身分者皆為旅客,受總法第一條約束
3.居住於瀾星範圍內的玩家為居民,僅擁有居住權
4.經過領導人篩選後之玩家為公民,可參與發展討論及建議
5.經過領導人授權之玩家為專員,可進行建築、居民審核等及其以下身分之權利
6.伺服器管理員無條件為此身分,可行使任何至高權力
7.領導人僅一人當任,擁有瀾星法及瀾星領地權限之一切解釋改動權
8.若有副領導人,同等管理之權力
9.若有玩家權益收到侵害,可直接向領導人申訴

第三章 居住法

1.居民、公民、非建築專員除了自身擁有的居住許可區域,禁止破壞、改動、新增任何物品及方塊
2.居住許可區域包含可居住之室內空間及陽台,不包含地底與空中區域
3.居住區域內禁止任何損害他人權益之建築、圖案或各種形式之物品
4.禁止私闖民宅,居住擁有人有拒訪之權力
5.居住擁有人可以但僅能將自身頭顱放置入口處以告示所有權
6.玩家經過居住擁有人之允許方能享有該擁有人之權利

第四章 建築法

1.建築專員及以上身分經過領導人之許可後可改動瀾星範圍內之建築
2.任何建築皆不可有腥羶色或危害他人權益之明示及暗示
3.若非領導者之建築且未經該建築之建造者之允許,請勿破壞、改動、新增
4.瀾星範圍內皆以現代都市風格為主要建築,特區除外
5.建築專員若非伺服器建築組成員,可向領導人請款購置建材

第五章 環境法

5.建築專員若非伺服器建築組成員,可向領導人請款購置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