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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句鎮及珍希鎮法律條文

出自華麥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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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適用於犬句鎮及珍希鎮範圍內。

條文內容

  1. 不得掠奪與殺人。
  2. 未經政府同意不得自行販售商品。
  3. 不得拆除別人的建築。
  4. 政府所新增的建築皆不得改變外觀,惟室內及地下室例外。
    1. 不得將地下通道通至他人住所下方。
    2. 若須在房屋外作記號:僅限放置頭顱、告示牌。欲新增其餘的須向珍希鎮鎮公所申請。
    3. 申請需說明在外面建設什麼與材料,若不合規定將計警告並修改至符合規定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