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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句鎮及珍希鎮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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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華麥百科
於 2025年2月2日 (日) 19:28 由
Chunghwa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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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做的修訂
(建立內容為「本條文適用於犬句鎮及珍希鎮範圍內。 == 條文內容 == # 不得掠奪與殺人。 # 未經政府同意不得自行販售商品。 # 不得拆除別人的建築。 # 政府所新增的建築皆不得改變外觀,惟室內及地下室例外。 ## 不得將地下通道通至他人住所下方。 ## 若須在房屋外作記號:僅限放置頭顱、告示牌。欲新增其餘的須向珍希鎮鎮公所申請。 ## 申請需說明在外面建…」的新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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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適用於犬句鎮及珍希鎮範圍內。
條文內容
不得掠奪與殺人。
未經政府同意不得自行販售商品。
不得拆除別人的建築。
政府所新增的建築皆不得改變外觀,惟室內及地下室例外。
不得將地下通道通至他人住所下方。
若須在房屋外作記號:僅限放置頭顱、告示牌。欲新增其餘的須向珍希鎮鎮公所申請。
申請需說明在外面建設什麼與材料,若不合規定將計警告並修改至符合規定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