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希聯合列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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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希聯合列國憲法》(英文: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Realms of Zhenxi)
|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 憲法 根本之法 | |
|---|---|
| 國家大法 | |
| 概況轉寫 | |
| • 適用地區 | 珍希地區、復興特別行政市 |
| • 適用國家 | 珍希聯合列國 |
| • 國家元首 | 總統 |
| • 立法機關 | 立法院 |
| • 行政機關 | 行政院 |
| • 司法機關 | 司法院 |
| • 憲法前使用 | 莉珍主義形象國(舊憲法) |
是珍希聯合列國的根本大法,規範該國政治體制、政府組織、公民權利與義務,並奠定國家統一、多元治理與法治原則的憲政基礎。
該憲法於莉珍主義形象國時期就頒布施行,是由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重編更改的新憲法。
歷史背景
莉珍主義形象國時期
莉珍主義形象國脫離中華民國政府後,經歷短暫過渡時期,由臨時政府籌組制憲會議。在莉珍主義形象國總統領導下,憲法草案歷經數次修訂,最終於正式實施。該憲法被視為莉珍主義形象國民主制度與國家合法性的象徵。
珍希兩國時期
珍珠聯邦共和國建立初期,就已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運作實施,並未有做任何大更動的行為。
希望聯邦共和國建立,與珍珠聯邦共和國相同,都並未對憲法體制有進行大更動,都以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運作。
珍希聯合列國時期
兩國簽訂國家合併決議後,正式在政治體系上進行全面更動,並且 由珍希聯合列國籌備組制憲會議上,進行討論過後。
決定頒布兩部憲法。 一個為: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舊憲法)一個為: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
舊憲法與新憲法並無任何衝突,目前國家實施了兩部憲法,只是目前最主要憲法還是以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進行實施。
架構內容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共分為前言與十一章,總計176條條文,具備明確的權力分立制度與人權保障條款。
前言
前言宣示珍希聯合列國為建立自由、和平、公義之國,致力於實現珍犬兩岸統一與世界和平,並強調人民主權與法治國原則。
第一章:總則
說明國名、主權、國體、國旗、國歌與國徽,以及珍希聯合之理念,包括民族團結、多語文化、地方自治與國際合作。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保障言論、宗教、遷徙、結社等基本自由,明訂教育、兵役、納稅等義務。亦納入弱勢保障、環境權與資訊自由等現代條文。
第三章:國會
國會為最高立法機關,分為「聯邦參議院」與「人民代表院」。明定議員任期、立法程序、彈劾與調查權力。
第四章:總統與行政
總統為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擁有任命內閣、軍隊統帥、外交交涉等權力。行政體系設有「總統府」與「內閣會議」。
第五章:司法制度
設有「最高法院」、「憲法法院」與各級普通法院,維護司法獨立與審判公開。明定違憲審查、行政訴訟與人民訴願制度。
第六章:地方制度
保障地方政府自治,允許設立特區與直轄市。特殊條款規範「復興特別行政市」的治理權限。
第七章:國防與軍事
國軍由「珍希聯合軍」組成,實施文人統帥原則,國會有宣戰與駐軍同意權。
第八章:外交與國際義務
明文承認聯合國憲章與人權公約,設立「國際和平聯盟」常任會員制度,積極參與全球事務。
第九章:經濟與財政
保障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社會福利與財政紀律。設有「中央審計院」與「國家發展委員會」。
第十章:修憲與緊急命令
說明修憲程序需經國會三分之二通過與公投複決,明定總統於戰爭或災變時可發布緊急命令,但須事後報請國會同意。
第十一章:附則
說明憲法施行細則、與舊法銜接方式、未來制憲條件與憲法優位性。
憲法日
珍希聯合列國每年舉行「憲法日」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