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句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律條文
更多操作
代修整
社會主義憲法:
(詞彙定義:
國家:犬句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人民:全體伺服器玩家。
民眾:同(人民)
)
第一章:政治
國家是代表全體犬句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的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透過代表機關—最高人民會議行使權力。
國家的一切國家機關均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並進行活動。
國家的所有權力機關根據平等丶普遍丶直接的原則,由投票選舉產生。
內閣議員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並對選民負責。議員失職,選舉他的選民可隨時予以罷免。
國家解放之下,人民做了國家及社會的主人,國家應當尊重及保護人民的人權。
國家在犬句勞動黨的領導下進行一切活動。
國家堅持階級路線,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牢牢地保衛人民政權及社會主義制度免受內外敵對分子的破壞。
第二章:國防
犬句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使命是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人民的權益。保衛社會主義制度及革命勝利果實,賴以強而有力的軍力保證祖國的和平和繁榮,使之免受一切威脅。
第三章:權利
所有民眾除非被法院剝奪選舉權,都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民眾有言論,出版,集會,示威和結社的自由。國家提供民主政黨,社會團體自由活動的條件。
民眾有信仰自由,唯獨不得利用信仰破壞國家社會秩序。
民眾有勞動的權利,多勞多得。
民眾有休息的權利。
民眾有遷徙及居住的自由。
民眾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及社會主義生活規範,維護國家人民的榮譽及尊嚴。
第四章:國家機構
第一節:最高人民會議
最高人民會議是國家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立法權。 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其常任委員會也可以行使立法權。 最高人民會議由根據普遍、平等、直接選舉的原則通過秘密投票方式選出的議員組成。 最高人民會議每屆任期不限。
最高人民會議的下屆選舉,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以前依照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的決定舉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舉行選舉時,其任期延長到舉行選舉時為止。
最高人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並補充憲法;
二、通過或修改並補充部門法;
三、批准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通過的重要部門法;
四、制定國家對內對外政策的基本原則;
五、選舉或罷免國家國務委員會委員長;
六、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
七、根據國家國務委員會委員長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國務委員會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八、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
九、選舉或罷免內閣總理;
十、根據內閣總理的提名,任命內閣副總理、內閣各部門委員長、相和其他內閣成員;
十一、任免中央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選舉或罷免中央法院院長;
十三、選舉或罷免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和委員;
十四、審批國家的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五、審批國家的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六、根據需要,聽取內閣和中央機關的工作報告,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十七、決定有關部門向最高人民會議提交的條約的批准或廢除。
最高人民會議舉行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 臨時會議,在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提議時召開。
最高人民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出席才能開會。
最高人民會議選舉議長和副議長。 議長主持會議。
最高人民會議討論的議案,國家國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委員會、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內閣和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提出。 議員也可以提出議案。
每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議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這一委員會提出的報告,通過確認其議員資格的決定。
第二節:國務委員會委員長
國務委員會委員長是代表國家的最高領導者。
國務委員會委員長根據全體人民一致的意志在最高人民會議選舉,國務委員會委員長不選為最高人民會議議員。
國務委員會委員長的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國務委員會委員長是武裝力量總司令,指揮和統率國家的一切武裝力量。
國務委員會委員長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領導國家全盤工作;
二、直接領導國務委員會工作;
三、公佈最高人民會議法令、國務委員會重要政令和決議;
四、任免國家的重要幹部;
五、任免駐外外交代表;
六、批准或廢除與外國締結的重要條約;
七、行使特赦權;
八、宣佈國家的緊急狀態和戰時狀態,發佈動員令;
九、戰時組織和領導國家防衛委員會。
國務委員會委員長發布命令。
國務委員會委員長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三節:國務委員會
國務委員會是國家權力的最高政策領導機關。
國務委員會由委員長、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及委員組成。
國務委員會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國務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討論並決定國家的主要政策;
二、對國務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國務委員會政令、決議和指示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採取措施;
三、撤銷國務委員會委員長命令、國務委員會政令、決議和指示相抵觸的國家機關的決議和指示、總理、總理、總理和總理的四部任期根據內閣。
國務委員會發布政令、決議和指示。
國務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四節: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及委員組成。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任期與最高人民會議任期相同。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在最高人民會議任期屆滿、下屆常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繼續執行其任務。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召開最高人民會議;
二、審查和透過在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新部門法草案、條例草案、現行部門法和條例的修改補充草案,將通過並實行的重要部門法提交下屆最高人民會議批准;
三、審查和批准因特殊原因在最高人民會議期間提出的國家預算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及其調校計劃和國家預算及其調整方案;
四、解釋憲法、現行部門法和條例;
五、監督國家機關守法、執法情況,並採取相應措施;
六、撤銷同憲法,委員會委員長命令,最高人民會議法令、決議、國務委員會政令、決議、指示,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政令、決議、指示相抵觸的國家決議指示指示,制止地方人民會議不適當的決議的執行;
七、進行最高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組織地方人民會議議員的選舉工作;
八、做最高人民會議議員的工作;
九、做最高人民會議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十、設立或撤銷內閣委員會和省;
十一、任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成員;
十二、選舉或罷免中央法院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十三、批准或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
十四、制定勳章、獎章、榮譽稱號和外交人員的銜級,授予勳章、獎章和榮譽稱號;
十五、行使大赦權;
十六、新設或變更行政單位和行政區劃;
十七、進行同外國國會劃;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組織和領導常任委員會的工作。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委員長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的派遣國書和召回國書。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常務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及秘書長組成。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並決定在執行常任委員會任務和行使權力方面提出的重要問題。常務會議討論並決定全體會議委託的事宜。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發布政令、決議和指示。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可以設立協助其工作的專門委員會。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
第五節:內閣
內閣是國家主權的行政執行機關,是總括性的國家管理機關。
內閣由總理、副總理、委員長、相和其他成員組成,內閣任期由國務委員會商議後決定,唯獨要高於一星期。
內閣執行下列任務和職權:
一、採取執行國家政策的措施;
二、根據憲法和部門法,制定、修改和補充有關國家管理的條例;
三、領導內閣各委員會、省、內閣直屬機關和地方人民委員會的工作;
四、設立或撤銷內閣直屬機關、重要行政經濟機關和企業,採取改善國家管理機構的措施;
五、編制國家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並採取相應執行措施;
六、編制國家預算並採取相應執行措施;
七、組織開展工業、農業、建設、運輸、郵電、商業、貿易、國土管理、城市管理、教育、科學、文化、
保健衛生、體育、勞動管理、環境保護、旅遊及其他方面的工作;
八、採取鞏固貨幣制度和銀行製度的措施
;九、檢查和監督建立國家管理秩序的工作; 十、
採取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國家及社會團體與合作社的財產和利益、保障公民權利的措施。
內閣總理組織和領導內閣工作,內閣總理代表國家政府。
內閣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
內閣全體會議由內閣全體成員組成,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和總理任命的內閣成員組成。
內閣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行政經濟工作中的新的和重要事宜,常務會議討論並決定內閣全體會議委託的事宜。
內閣發布決議和指示。
內閣可以設立協助其工作的非常設專門委員會。
內閣對最高人民會議負責,最高人民會議閉會期間對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負責。
新當選的內閣總理代表內閣成員向最高人民會議宣誓。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是內閣各部門執行機關,是中央各部門管理機關。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在內閣的領導下,統一領導和管理各部門的工作。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召開委員會會議和幹部會議。
各委員會、省委員會會議和幹部會議討論和決定執行內閣決議和指示的措施及其他重要問題。
內閣各委員會和省發布指示。
內閣設有20席席位,15席位由最高人民會議委派,五席位為單一選區的直選,票數前五名勝出。若遇到相同票數,則以隨機抽籤決定。
第五章:國旗,國歌及首都
國旗為從左至右白色,黑色及紅色的三色旗的基礎下,由左至右,上升地覆蓋了一條黃色長條的國旗。
國歌為《勞動節之歌》。
國家首都為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