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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最高司法機關
政府機關
珍希聯合列國司法院
前身機構莉珍主義形象國中央政府司法部
管轄範圍珍希聯合列國
院長陳愛政黨-原住民列黨
副院長缺職
任命者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司法院是珍希聯合列國最高司法機關,簡稱司院

為珍希聯合列國「三權分立」制度下的國家機關之一,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事務、公務員(含司法官)

懲戒;並設有大法官15人,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違反憲法案件、統一解釋法令、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亦從大法官中各選出一人擔任。

司法院的職權為各法院間的行政事務、編列司法預算、以及召開憲法法庭,本身並不職司違憲審查以外的審判權

而是由該院轄下的各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實行該權力。另在省虛級化後

司法院為中華民國唯六僅存設置「廳」為主要內部單位的機關,其餘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最高檢察署及審計部。

沿革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主義形象國時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在1945年,莉珍主義形象國獨立後 並未有相關機關獨立運作的機關。

而是與中央政府綁再一起,司法部。 來處理司法院之職務。

兩國時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分裂後,取而代之的是 聯合司法院。 司法院也是於兩國時期正是建立。

合併時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2024年,兩國合併 正式將 "聯合" 兩字去除, 司法院正式進行運作。

並在司法院實施了 兩套憲法。

照片 編輯 編輯原始碼


待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