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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是許多單一制國家的一級行政區之一,多設置於大城市地區。此名稱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越南、大韓民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等漢字文化圈的國家和地區採用。其字面上的意義為: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建制的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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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格為直轄市往往需要居住的人口較多,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院轄市,取代此1921年《市自治制》所規定的特別市,特別市的地方自治屬性也在此法中被大量削弱,市長此後至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簡任)。就如同直轄市字面上的含義一樣,這種行政區劃的概念具有中央集權的色彩。 法律正式採用直轄市,始於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直轄市之自治)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1990年代,大韓民國進入全面地方自治時代之後,這一名稱被認為不適當而率先更改行政區劃之用語。韓國於1994年12月修改韓國《地方自治法》並改為廣域市;同年,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直轄市自治法》(現由《地方制度法》取代),將直轄市長改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但直轄市的名稱並未更改,而且直轄市在經費及資源的分配上均較其餘省轄縣市而有優勢。中華人民共和國曾在1950年將直轄市市長改採間接選舉(後有間斷)。另外,在非漢字文化圈的國家,那些作為一級行政區的大型都市也常常被翻譯做「直轄市」,以獨立國協國家最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