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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希列國-官方公告

出自華麥百科

官方公告: 編輯 編輯原始碼

【珍希列國總政府 公告第???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關於珍希列國與犬句保護國正式終止一切關係之公告

茲公告:

鑑於犬句保護國長期以來對珍希列國行使壓迫性控制與政治干預,嚴重侵害本國主權、民主制度及人民福祉,經珍希列國總政府與國會多次審議,並獲全體三大政府一致同意,特此宣布:

自中華民國114年4月13日起,珍希列國正式與犬句保護國終止一切官方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全面中止與犬句保護國之外交、經濟、軍事與人員往來。

二、法律相關條文正式與犬句切割。 我國法律不適用於 犬句保護國,犬句保護國法律不適用於 珍希列國。

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珍希列國總政府

中華民國114年4月13日

【珍希列國總政府 公告第002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珍犬和平條約公告:

*前言*

鑑於珍希列國與犬句國長期存在政治對立,為終止敵對狀態,維護珍犬兩國永久和平,雙方本著平等、互信與合作原則,經充分協商後,同意締結本和平條約。

第一條:結束敵對行為

雙方自本條約簽署日起,立即停止一切敵對行為。

第二條:邊境與控制線安排

珍希列國保留對犬句全境之主權立場,此項安排不構成對犬句政權或其控制行為之承認。

第三條:人道安排與民生保障

珍希列國將不透過任何形式承認犬句當局正當性。

第四條:溝通機制

設立「珍希列國珍犬和平協調部」,供雙方就邊境狀況、突發事件、人道協調進行聯繫。

第五條:性質

此條約傭有國際效力,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珍希列國對犬句政權、疆域或行為之承認。

第六條:效力與續期

本條約自簽署日起立即生效,簽訂後將不會自行終止。

若有國家提出終止或變更條約內容,將需要雙方同意並且以書面上進行更動與終止協議條約等。

第七條 :領土分割最終決定

犬句同意將珍希列國犬句鎮旁的區域 歸回珍希列國。

並且犬句在該地區不無任何實質上的直接關係。

該犬句無權在此地區實施任何法律及行動等......

條約簽訂後犬句無權再提出

國家領土爭議案。

簽署人:

珍希列國代表

總統:anping

木柵政權首長:Jxr7791

犬句地區實際控制當局代表

代表:Tony20160128

【珍希列國總政府 公告第003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珍希列國體制轉型公告:

*前言*

我國近期與許多國家進行合併,在考量當地人民的治理方式以及最大的包容性。 設立特別行政區域政府。

第一條:設立特別行政區域

鑑於新併入之各領土、文化體系、法制架構及治理模式具高度差異性,為確保行政運作順暢,本國正式設立多個 「特別行政區域」

各特別行政區域具 準獨立政府性質,得依其原有政治制度、文化傳統與行政需求,自行制定區域法規及實施地方自治。

中央將依相關法律提供指導、協調及必要協助,以維持全國治理架構之統一性與穩定性。

第二條:國家體制正式自半總統制 轉型為 聯邦體制

因應特別行政區域的成立及各區自治權提高,半總統制已無法完全涵蓋合併後的治理需求,自今日起:

珍希列國正式從半總統制,改為:聯邦體制。

國號將從原本:珍希列國 改為: 珍希聯邦列國 簡稱為: 珍希列國

第三條:傭有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域統計

-傭有自治權-

珍希列國-木柵特別行政區

珍希列國-靈妙特別行政區

珍希列國-均莉雅特別行政區

-傭有自治權 暫由中央政府治理-

珍希列國-犬句特別行政區

珍希列國-熊彩特別行政區

-未傭有自治權 由中央政府治理-

珍希列國-紅土大陸區

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珍希列國總政府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