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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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憲法 根本之法 | |
|---|---|
| 國家大法 | |
| 概況轉寫 | |
| • 適用地區 | 珍希地區、復興特別行政市 |
| • 適用國家 | |
| • 國家元首 | 總統 |
| • 立法機關 | 立法院 |
| • 行政機關 | 行政院 |
| • 司法機關 | 司法院 |
| • 憲法前使用 | 中華民國憲法 |
莉珍主義形象國(英語:Republic of Lizhenland)
簡稱莉珍國,是一個建立於莉珍主義理念上的虛構共和國,為中華麥塊世界觀中的一個主權國家。
該國以形象政治、文化象徵與精神價值為治理核心
強調「理想化國民形象建構」與「公民內在美德塑造」,是一個政治與審美融合的象徵性國家。
目前此憲法被 珍希聯合列國進行同時實施,並且稱為:(舊憲法) 同樣具有法定效率。
歷史背景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主義形象國的成立可追溯至1945年中國國共內戰時期,所獨立的一個 國家。
受到中華民國的承認,並且憲法體制是以中華民國憲法進行多方位更改所形成的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莉珍主義形象國時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主義形象國脫離中華民國政府後,經歷短暫過渡時期,由臨時政府籌組制憲會議。在莉珍主義形象國總統領導下,憲法草案歷經數次修訂,最終於正式實施。該憲法被視為莉珍主義形象國民主制度與國家合法性的象徵。
珍希兩國時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珍珠聯邦共和國建立初期,就已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運作實施,並未有做任何大更動的行為。
希望聯邦共和國建立,與珍珠聯邦共和國相同,都並未對憲法體制有進行大更動,都以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運作。
珍希聯合列國時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兩國簽訂國家合併決議後,正式在政治體系上進行全面更動,並且 由珍希聯合列國籌備組制憲會議上,進行討論過後。
決定頒布兩部憲法。 一個為: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舊憲法)一個為: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
舊憲法與新憲法並無任何衝突,目前國家實施了兩部憲法,只是目前最主要憲法還是以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進行實施。
政治體制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主義形象國採行半總統制共和國,政治結構強調三權分立,並加入「形象審議會」作為第四部門,負責審查國家形象政策、公共藝術、領導人外在形象表現與國家宣傳內容。
主要政治機關: 編輯 編輯原始碼
- 總統:國家元首,負責外交與國家象徵之統一管理
- 行政院:由總理領導,執行國家政策與內政
- 國會:單院制,稱為「國民形象議會」
- 形象審議會:專責審核各級官員與國策的形象符合度
莉珍主義理念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主義主張政治不僅是治理的技術,更是美學與倫理的實踐。其核心思想包括:
- 形象政治化:每位官員應具備公共形象美感與公民風範
- 公民形象教育:教育制度強調自我形象管理與群體審美訓練
- 公共空間藝術化:城市規劃與國家設施需符合美學原則
- 文化統一形象:全國媒體須維護一致的國民形象標準
憲法與法治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國於建國當年頒布《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憲法將「形象權」視為基本人權之一,並保障人民在不損害國體美感的前提下擁有表達與服飾自由。
憲法同時設置「形象憲法法庭」,專責審理涉及形象侵犯或違憲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