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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 ----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分配一般以憲法或行政法規定;在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有限權力,如制定地方稅收政策、實行有限的立法等,在法律上通常具有法人身分。在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與州(邦)政府透過聯邦憲法與州(邦)憲法劃分各自的權限,地方(州)政府向聯邦政府授予權力,如國防、外交等。沒有列舉給聯邦政府同時也沒有禁止地方政府行使之權力,則稱為剩除權力。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劃分有異議時,可以憲法法庭解決紛爭,憲法法庭則以國家構成的基本原則作判決考慮。 很多國家的民族自治地區,較一般的地方政府具有較大的權利如立法權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例,除了普通的地方制度之外,還設有各級之自治地方;香港和澳門在脫離殖民統治以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與行政地位相等的省及直轄市比較,另以基本法給予香港及澳門更大的自治權。 一個統一國家只有一個主權,即對內最高統治權以及對外最高代表權,一般集中在中央政府行使主權。作為中央政府組成部份之地方政府,一般不能與中央政府分享行使主權。地方政府不是國際法主體,不能以國家身份參與國際社會政治活動。 當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政府同意使用時,地方政府一般都是民選政府。任何一個統一國家都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但在地方政府組成上,不同國家卻有不同制度。在中央集權制下,中央政府集中主要或全部國家治理權力,地方政府很少或根本沒有自治權,即使有某種治理權力,也被視為中央政府授予。在此制度下,即使有地方政府,也不是自治政治意義上之地方政府。在地方分權制下,中央政府權力與地方政府權力一般有較明確劃分,形成嚴格意義上之地方自治政府。在中央集權制下,地方政府首長一般由中央委任,對中央負責。在地方分權制下,地方政府首長由當地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並以此民選政府作為行使自治權之基本保障。 地方政府不能僅是小於國家區域之政府,在主要聯邦制國家,行政區域比國家小並不是地方政府。聯邦制國家是由若干構成分子組成,這些構成分子具有準國家性質,所以一般不稱為地方政府。在聯邦制下,聯邦政府與邦(州)政府通過憲法明劃分權限,而且聯邦政府有聯邦憲法,邦(州)政府有邦(州)憲法,各自有較強獨立性。沒有列舉給聯邦政府同時也沒有禁止地方政府行使之權力,當由地方政府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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