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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希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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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公告: == ==== <big>【珍希列國總政府 公告第???號】</big> ==== '''關於珍希列國與犬句保護國正式終止一切關係之公告''' 茲公告: 鑑於犬句保護國長期以來對珍希列國行使壓迫性控制與政治干預,嚴重侵害本國主權、民主制度及人民福祉,經珍希列國總政府與國會多次審議,並獲全體三大政府一致同意,特此宣布: 自中華民國114年4月13日起,'''珍希列國正式與犬句保護國終止一切官方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全面中止與犬句保護國之外交、經濟、軍事與人員往來。 二、法律相關條文正式與犬句切割。 我國法律不適用於 犬句保護國,犬句保護國法律不適用於 珍希列國。 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珍希列國總政府 中華民國114年4月13日 ==== <big>【珍希列國總政府 公告第002號】</big> ==== '''珍犬和平條約公告:''' '''*前言*''' 鑑於珍希列國與犬句國長期存在政治對立,為終止敵對狀態,維護珍犬兩國永久和平,雙方本著平等、互信與合作原則,經充分協商後,同意締結本和平條約。 '''第一條:結束敵對行為''' 雙方自本條約簽署日起,立即停止一切敵對行為。 '''第二條:邊境與控制線安排''' 珍希列國保留對犬句全境之主權立場,此項安排不構成對犬句政權或其控制行為之承認。 '''第三條:人道安排與民生保障''' 珍希列國將不透過任何形式承認犬句當局正當性。 '''第四條:溝通機制''' 設立「珍希列國珍犬和平協調部」,供雙方就邊境狀況、突發事件、人道協調進行聯繫。 '''第五條:性質''' 此條約傭有國際效力,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珍希列國對犬句政權、疆域或行為之承認。 '''第六條:效力與續期''' 本條約自簽署日起立即生效,簽訂後將不會自行終止。 若有國家提出終止或變更條約內容,將需要雙方同意並且以書面上進行更動與終止協議條約等。 '''第七條 :領土分割最終決定''' 犬句同意將珍希列國犬句鎮旁的區域 歸回珍希列國。 並且犬句在該地區不無任何實質上的直接關係。 該犬句無權在此地區實施任何法律及行動等...... 條約簽訂後犬句無權再提出 國家領土爭議案。 '''簽署人:''' 珍希列國代表 總統:anping 木柵政權首長:Jxr7791 犬句地區實際控制當局代表 代表:Tony20160128 ==== <big>【珍希列國總政府 公告第003號】</big> ==== '''珍希列國體制轉型公告:''' '''*前言*''' 我國近期與許多國家進行合併,在考量當地人民的治理方式以及最大的包容性。 設立特別行政區域政府。 '''第一條:設立特別行政區域''' 鑑於新併入之各領土、文化體系、法制架構及治理模式具高度差異性,為確保行政運作順暢,本國正式設立多個 '''「特別行政區域」'''。 各特別行政區域具 '''準獨立政府性質''',得依其原有政治制度、文化傳統與行政需求,自行制定區域法規及實施地方自治。 中央將依相關法律提供指導、協調及必要協助,以維持全國治理架構之統一性與穩定性。 '''第二條:國家體制正式自半總統制 轉型為 聯邦體制''' 因應特別行政區域的成立及各區自治權提高,半總統制已無法完全涵蓋合併後的治理需求,自今日起: 珍希列國正式從半總統制,改為:聯邦體制。 <code>'''<big>國號將從原本:</big>'''</code>'''<u>珍希列國</u> <code><big>改為:</big></code> <u>珍希聯邦列國</u>''' <code>'''<big>簡稱為:</big>'''</code> '''<u>珍希列國</u>''' '''第三條:傭有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域統計''' '''-傭有自治權-''' [[珍希列國-木柵特別行政區域|珍希列國-木柵特別行政區]] [[珍希列國-靈妙特別行政區]] 珍希列國-均莉雅特別行政區 '''-傭有自治權 暫由中央政府治理-''' [[珍希列國-犬句特別行政區域|珍希列國-犬句特別行政區]] [[珍希列國-熊彩特別行政區域|珍希列國-熊彩特別行政區]] '''-未傭有自治權 由中央政府治理-''' 珍希列國-紅土大陸區 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珍希列國總政府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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