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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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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資料|官方名稱=《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當地名稱=憲法|別名=根本之法|第二行標題=國家大法|translit_lang1_type1=適用國家|translit_lang1=概況|translit_lang1_info6=中華民國憲法|translit_lang1_info5=司法院|translit_lang1_type6=憲法前使用|translit_lang1_info4=行政院|translit_lang1_type5=司法機關|translit_lang1_info3=立法院|translit_lang1_type4=行政機關|translit_lang1_info2=總統|translit_lang1_type3=立法機關|translit_lang1_info1=*[[珍希聯合列國]] *[[莉珍主義形象國]]|translit_lang1_type2=國家元首|translit_lang1_info=[[珍希地區]]、[[復興特別行政市]]|translit_lang1_type=適用地區|image=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封面.webp}} '''莉珍主義形象國'''(英語:''Republic of Lizhenland'') 簡稱'''莉珍國''',是一個建立於莉珍主義理念上的虛構共和國,為中華麥塊世界觀中的一個主權國家。 該國以形象政治、文化象徵與精神價值為治理核心 強調「理想化國民形象建構」與「公民內在美德塑造」,是一個政治與審美融合的象徵性國家。 目前此憲法被 珍希聯合列國進行同時實施,並且稱為:(舊憲法) 同樣具有法定效率。 == 歷史背景 == ----莉珍主義形象國的成立可追溯至1945年中國國共內戰時期,所獨立的一個 國家。 受到中華民國的承認,並且憲法體制是以中華民國憲法進行多方位更改所形成的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 [[莉珍主義形象國歷史|莉珍主義形象國時期]] === [[莉珍主義形象國]]脫離[[Anping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政府後,經歷短暫過渡時期,由臨時政府籌組制憲會議。在[[莉珍主義形象國]]總統領導下,憲法草案歷經數次修訂,最終於正式實施。該憲法被視為[[莉珍主義形象國]]民主制度與國家合法性的象徵。 === [[珍希聯合列國歷史|珍希兩國時期]] === [[珍珠聯邦共和國]]建立初期,就已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運作實施,並未有做任何大更動的行為。 [[希望聯邦共和國]]建立,與[[珍珠聯邦共和國]]相同,都並未對憲法體制有進行大更動,都以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運作。 === [[珍希聯合列國歷史|珍希聯合列國時期]] === 兩國簽訂[[TS-國家合併決議|國家合併決議]]後,正式在政治體系上進行全面更動,並且 由[[珍希聯合列國]]籌備組制憲會議上,進行討論過後。 決定頒布兩部憲法。 一個為: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舊憲法)一個為:[[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 舊憲法與新憲法並無任何衝突,目前國家實施了兩部憲法,只是目前最主要憲法還是以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進行實施。 == 政治體制 == ----莉珍主義形象國採行'''半總統制共和國''',政治結構強調三權分立,並加入「形象審議會」作為第四部門,負責審查國家形象政策、公共藝術、領導人外在形象表現與國家宣傳內容。 === 主要政治機關: === ---- * '''總統''':國家元首,負責外交與國家象徵之統一管理 * '''行政院''':由總理領導,執行國家政策與內政 * '''國會''':單院制,稱為「國民形象議會」 * '''形象審議會''':專責審核各級官員與國策的形象符合度 == 莉珍主義理念 == ----莉珍主義主張政治不僅是治理的技術,更是美學與倫理的實踐。其核心思想包括: # '''形象政治化''':每位官員應具備公共形象美感與公民風範 # '''公民形象教育''':教育制度強調自我形象管理與群體審美訓練 # '''公共空間藝術化''':城市規劃與國家設施需符合美學原則 # '''文化統一形象''':全國媒體須維護一致的國民形象標準 == 憲法與法治 == ----莉珍國於建國當年頒布《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憲法將「形象權」視為基本人權之一,並保障人民在不損害國體美感的前提下擁有表達與服飾自由。 憲法同時設置「形象憲法法庭」,專責審理涉及形象侵犯或違憲之案件。 [[分類:Anping伺服器專類]] [[分類:珍希聯合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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