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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希聯合列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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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珍希聯合列國]]'''的根本大法,規範該國政治體制、政府組織、公民權利與義務,並奠定國家統一、多元治理與法治原則的憲政基礎。
是'''[[珍希聯合列國]]'''的根本大法,規範該國政治體制、政府組織、公民權利與義務,並奠定國家統一、多元治理與法治原則的憲政基礎。


該憲法於[[莉珍主義形象國]]時期就頒布施行,是由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重編更改的'''新憲法'''。
該憲法於[[莉珍主義形象國]]時期就頒布施行,是由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重編更改的'''新憲法'''。


== 歷史背景 ==
== 歷史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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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簽訂[[TS-國家合併決議|國家合併決議]]後,正式在政治體系上進行全面更動,並且 由[[珍希聯合列國]]籌備組制憲會議上,進行討論過後。
兩國簽訂[[TS-國家合併決議|國家合併決議]]後,正式在政治體系上進行全面更動,並且 由[[珍希聯合列國]]籌備組制憲會議上,進行討論過後。


決定頒布兩部憲法。 一個為: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舊憲法)一個為:[[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
決定頒布兩部憲法。 一個為:[[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舊憲法)一個為:[[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


舊憲法與新憲法並無任何衝突,目前國家實施了兩部憲法,只是目前最主要憲法還是以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進行實施。
舊憲法與新憲法並無任何衝突,目前國家實施了兩部憲法,只是目前最主要憲法還是以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進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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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國會 ===
=== 第三章:國會 ===
國會為最高立法機關,分為「聯邦參議院」與「人民代表院」。明定議員任期、立法程序、彈劾與調查權力。
國會為最高立法機關,明定議員任期、立法程序、彈劾與調查權力。


=== 第四章:總統與行政 ===
=== 第四章:總統與行政 ===

於 2025年6月25日 (三) 14:11 的最新修訂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英文: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Realms of Zhenxi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
憲法
根本之法
國家大法
概況轉寫
 • 適用地區珍希地區復興特別行政市
 • 適用國家珍希聯合列國
 • 國家元首總統
 • 立法機關立法院
 • 行政機關行政院
 • 司法機關司法院
 • 憲法前使用莉珍主義形象國(舊憲法)

珍希聯合列國的根本大法,規範該國政治體制、政府組織、公民權利與義務,並奠定國家統一、多元治理與法治原則的憲政基礎。

該憲法於莉珍主義形象國時期就頒布施行,是由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重編更改的新憲法

歷史背景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主義形象國時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主義形象國脫離中華民國政府後,經歷短暫過渡時期,由臨時政府籌組制憲會議。在莉珍主義形象國總統領導下,憲法草案歷經數次修訂,最終於正式實施。該憲法被視為莉珍主義形象國民主制度與國家合法性的象徵。

珍希兩國時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珍珠聯邦共和國建立初期,就已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運作實施,並未有做任何大更動的行為。

希望聯邦共和國建立,與珍珠聯邦共和國相同,都並未對憲法體制有進行大更動,都以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運作。

珍希聯合列國時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兩國簽訂國家合併決議後,正式在政治體系上進行全面更動,並且 由珍希聯合列國籌備組制憲會議上,進行討論過後。

決定頒布兩部憲法。 一個為: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舊憲法)一個為: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

舊憲法與新憲法並無任何衝突,目前國家實施了兩部憲法,只是目前最主要憲法還是以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進行實施。

架構內容 編輯 編輯原始碼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共分為前言十一章,總計176條條文,具備明確的權力分立制度與人權保障條款。

前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前言宣示珍希聯合列國為建立自由、和平、公義之國,致力於實現珍犬兩岸統一與世界和平,並強調人民主權與法治國原則。

第一章:總則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說明國名、主權、國體、國旗、國歌與國徽,以及珍希聯合之理念,包括民族團結、多語文化、地方自治與國際合作。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編輯 編輯原始碼

保障言論、宗教、遷徙、結社等基本自由,明訂教育、兵役、納稅等義務。亦納入弱勢保障、環境權與資訊自由等現代條文。

第三章:國會 編輯 編輯原始碼

國會為最高立法機關,明定議員任期、立法程序、彈劾與調查權力。

第四章:總統與行政 編輯 編輯原始碼

總統為國家元首與政府首長,擁有任命內閣、軍隊統帥、外交交涉等權力。行政體系設有「總統府」與「內閣會議」。

第五章:司法制度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設有「最高法院」、「憲法法院」與各級普通法院,維護司法獨立與審判公開。明定違憲審查、行政訴訟與人民訴願制度。

第六章:地方制度 編輯 編輯原始碼

保障地方政府自治,允許設立特區與直轄市。特殊條款規範「復興特別行政市」的治理權限。

第七章:國防與軍事 編輯 編輯原始碼

國軍由「珍希聯合軍」組成,實施文人統帥原則,國會有宣戰與駐軍同意權。

第八章:外交與國際義務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明文承認聯合國憲章與人權公約,設立「國際和平聯盟」常任會員制度,積極參與全球事務。

第九章:經濟與財政 編輯 編輯原始碼

保障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社會福利與財政紀律。設有「中央審計院」與「國家發展委員會」。

第十章:修憲與緊急命令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說明修憲程序需經國會三分之二通過與公投複決,明定總統於戰爭或災變時可發布緊急命令,但須事後報請國會同意。

第十一章:附則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說明憲法施行細則、與舊法銜接方式、未來制憲條件與憲法優位性。


憲法日 編輯 編輯原始碼

珍希聯合列國每年舉行「憲法日」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