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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

出自華麥百科
於 2025年7月1日 (二) 13:30 由 Anping0511留言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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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是指一個國家的特定地方內,具有規範性之自我治理能力(即所謂地方自治)的政權團體。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對稱。廣義的定義係管理特定行政區域內公共事務的政府機構之總稱,狹義的定義則專指地方之行政機關。

做為地方分權的體現,地方政府為分散於一國之內,個別存在的法人或行政主體,在國家法律的規範下,與中央政府共同執行政治權力;於此涵義下,中央政府派駐各地方的政府機關,就算有特定管轄範圍,亦不能稱之為地方政府。在聯邦制國家,由於聯邦是由若干分子國(如德國及美國的各州、印度的各邦)所組成,這些分子國具有準國家性質,其政府組織一般不稱為地方政府。

概述 編輯 編輯原始碼


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分配一般以憲法或行政法規定;在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有限權力,如制定地方稅收政策、實行有限的立法等,在法律上通常具有法人身分。在聯邦制國家,聯邦政府與州(邦)政府透過聯邦憲法與州(邦)憲法劃分各自的權限,地方(州)政府向聯邦政府授予權力,如國防、外交等。沒有列舉給聯邦政府同時也沒有禁止地方政府行使之權力,則稱為剩除權力。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劃分有異議時,可以憲法法庭解決紛爭,憲法法庭則以國家構成的基本原則作判決考慮。

很多國家的民族自治地區,較一般的地方政府具有較大的權利如立法權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例,除了普通的地方制度之外,還設有各級之自治地方;香港和澳門在脫離殖民統治以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與行政地位相等的省及直轄市比較,另以基本法給予香港及澳門更大的自治權。

一個統一國家只有一個主權,即對內最高統治權以及對外最高代表權,一般集中在中央政府行使主權。作為中央政府組成部份之地方政府,一般不能與中央政府分享行使主權。地方政府不是國際法主體,不能以國家身份參與國際社會政治活動。

當地方政府與地方自治政府同意使用時,地方政府一般都是民選政府。任何一個統一國家都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但在地方政府組成上,不同國家卻有不同制度。在中央集權制下,中央政府集中主要或全部國家治理權力,地方政府很少或根本沒有自治權,即使有某種治理權力,也被視為中央政府授予。在此制度下,即使有地方政府,也不是自治政治意義上之地方政府。在地方分權制下,中央政府權力與地方政府權力一般有較明確劃分,形成嚴格意義上之地方自治政府。在中央集權制下,地方政府首長一般由中央委任,對中央負責。在地方分權制下,地方政府首長由當地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並以此民選政府作為行使自治權之基本保障。

地方政府不能僅是小於國家區域之政府,在主要聯邦制國家,行政區域比國家小並不是地方政府。聯邦制國家是由若干構成分子組成,這些構成分子具有準國家性質,所以一般不稱為地方政府。在聯邦制下,聯邦政府與邦(州)政府通過憲法明劃分權限,而且聯邦政府有聯邦憲法,邦(州)政府有邦(州)憲法,各自有較強獨立性。沒有列舉給聯邦政府同時也沒有禁止地方政府行使之權力,當由地方政府保留。

概念 編輯 編輯原始碼


地方政府相對於中央政府來說,是統一國家之中央政府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地方政府之概念表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關係。有中央政府,才有地方政府;反之亦然。地方自治政府享有中央政府不能幹預之地方特權,如財政權、治安權、教育權等。尤其是財政權,是保證地方自治政府得以正常運轉之物質基礎。地方政府財政稅收權大小決定其自治範圍和程度,中央政府控制地方政府財政便是中央控制地方最有力手段。而事實上,任何一個中央政府都必須控制地方政府,即使是高度地方自治亦然。在此意義上,可以說,沒有完全、絕對之地方自治政府。中央控制地方隨著地方分權程度而變化,形成中央與地方不同關係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