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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出自華麥百科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憲法
根本之法
國家大法
概況轉寫
 • 適用地區珍希地區復興特別行政市
 • 適用國家
 • 國家元首總統
 • 立法機關立法院
 • 行政機關行政院
 • 司法機關司法院
 • 憲法前使用中華民國憲法

莉珍主義形象國(英語:Republic of Lizhenland

簡稱莉珍國,是一個建立於莉珍主義理念上的虛構共和國,為中華麥塊世界觀中的一個主權國家。

該國以形象政治、文化象徵與精神價值為治理核心

強調「理想化國民形象建構」與「公民內在美德塑造」,是一個政治與審美融合的象徵性國家。

目前此憲法被 珍希聯合列國進行同時實施,並且稱為:(舊憲法) 同樣具有法定效率。

歷史背景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主義形象國的成立可追溯至1945年中國國共內戰時期,所獨立的一個 國家。

受到中華民國的承認,並且憲法體制是以中華民國憲法進行多方位更改所形成的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莉珍主義形象國時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主義形象國脫離中華民國政府後,經歷短暫過渡時期,由臨時政府籌組制憲會議。在莉珍主義形象國總統領導下,憲法草案歷經數次修訂,最終於正式實施。該憲法被視為莉珍主義形象國民主制度與國家合法性的象徵。

珍希兩國時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珍珠聯邦共和國建立初期,就已 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運作實施,並未有做任何大更動的行為。

希望聯邦共和國建立,與珍珠聯邦共和國相同,都並未對憲法體制有進行大更動,都以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進行運作。

珍希聯合列國時期 編輯 編輯原始碼

兩國簽訂國家合併決議後,正式在政治體系上進行全面更動,並且 由珍希聯合列國籌備組制憲會議上,進行討論過後。

決定頒布兩部憲法。 一個為: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 (舊憲法)一個為: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

舊憲法與新憲法並無任何衝突,目前國家實施了兩部憲法,只是目前最主要憲法還是以 珍希聯合列國憲法(新憲法)進行實施。

政治體制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主義形象國採行半總統制共和國,政治結構強調三權分立,並加入「形象審議會」作為第四部門,負責審查國家形象政策、公共藝術、領導人外在形象表現與國家宣傳內容。

主要政治機關: 編輯 編輯原始碼


  • 總統:國家元首,負責外交與國家象徵之統一管理
  • 行政院:由總理領導,執行國家政策與內政
  • 國會:單院制,稱為「國民形象議會」
  • 形象審議會:專責審核各級官員與國策的形象符合度

莉珍主義理念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主義主張政治不僅是治理的技術,更是美學與倫理的實踐。其核心思想包括:

  1. 形象政治化:每位官員應具備公共形象美感與公民風範
  2. 公民形象教育:教育制度強調自我形象管理與群體審美訓練
  3. 公共空間藝術化:城市規劃與國家設施需符合美學原則
  4. 文化統一形象:全國媒體須維護一致的國民形象標準

憲法與法治 編輯 編輯原始碼


莉珍國於建國當年頒布《莉珍主義形象國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憲法將「形象權」視為基本人權之一,並保障人民在不損害國體美感的前提下擁有表達與服飾自由。

憲法同時設置「形象憲法法庭」,專責審理涉及形象侵犯或違憲之案件。